林百欣家族爭產案 二房余寶珠要求上訴期間暫緩執行遺囑 林明珠冀委任律師調查分配遺產 官需時考慮擇日頒判詞
發佈時間:13:56 2026-06-23 HKT
已故麗新集團主席林百欣2004年立遺囑,指明三太顧瑞英一家三口分文不獲,三太及女兒林明珠質疑林百欣罹患腦退化症,無能力在2004年立遺囑,遂與遺囑執行人對簿公堂。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去年裁定患重度失智症的林百欣當年無能力立下2004年遺囑,判三太及林明珠勝訴。遺囑執行人早前已提出上訴,二房余寶珠要求暫緩遺囑執行至上訴有結果為止,林明珠則希望剔除原有遺囑執行人,委任獨立專業律師執行遺囑,調查、管理及分配遺產 。高等法院法官歐陽桂如需時考慮,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官質疑現階段是否適宜暫緩
三太女兒林明珠一方由劉恩沛資深大律師代表,二房余寶珠一方由莊廣燦大律師代表。三太及女兒林明珠勝訴後,在2025年4月向高等法院提出林百欣1973年遺囑的認證申請,但現時尚未取得遺囑認證。林百欣二房余寶珠則要求暫緩遺囑執行及認證,建議在家族爭產案上訴期間,另提出其主要上訴理由是質疑原審法官陳嘉信涉司法抄襲。林明珠一方質疑余寶珠一方提交的宣誓書內容並無任何文件支持,建議委任獨立專業律師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法官歐陽桂如指出,無論此場家族爭產案誰勝誰負,敗方都有可能欲上訴至終審法院,若上訴庭下令重審,遺囑執行則變得無了期,質疑現階段是否適宜暫緩。余寶珠一方重申,若法庭裁定2004年遺囑才是有效遺囑,三太顧瑞英一家三口將分文不獲,上訴過程或需時數年,故遺產交由家人管理則怕會產生不必要誤會,但委任專業人士為遺囑執行人則會增加遺產支出。
關注遺產逾20年仍未分配
法官關注林百欣去世至今已逾20年,遺產仍未分配,質疑遺產不受管理是否可取。二房余寶珠一方指,即使沒有人管理遺產,大家亦明確知道誰是遺產受益人,而現時各名遺產受益人基本生活費均獲妥善照顧,若另委任獨立專業律師管理遺產則會增加洗費。
林明珠一方指,遺產分配已延誤超過20年,二房余寶珠一方未必能上訴得直 ,林明珠深知自行調查遺產去向及資金周轉難以保持中立,若由獨立專業人士處理則更為妥當,希望法庭駁回暫緩執行遺囑申請,讓林明珠一方可委任獨立專業律師調查遺產。余寶珠一方反駁指,挑選及委任獨立專業律師處理遺產未必是最好做法,反令法庭充斥文件,沿用原有遺囑執行人則毋須另作指示。法官歐陽桂如需時考慮,將盡快頒布書面判詞。
林百欣早於1967年及1973年訂立遺囑,亦在1974年及1993年訂立遺囑補充文件。其1973年遺囑指明,整份約29億元的遺產將被分成12等份:元配賴元芳及林建名各獲1股、林淑瑩獲0.5股;二太余寶珠獲1.5股、林建岳獲2.5股、林淑如獲0.5股;三太顧瑞英、林明珠及林偉鈞3人各獲0.5股;四太蔡妍紅獲0.25股、林淑玲獲0.5股;Lim Por Him獲0.5股;餘下2.25股將用於建立一個信託基金,收入用於慈善用途,並向親朋好友提供財政援助。林百欣於1974年立下遺囑補充文件,直接指明不留遺產予四太蔡妍紅。
原審法官陳嘉信裁定林百欣在2004年12月3日病情已惡化至重度失智症,當年從未下達遺產分配指示,也從未見過複雜性高的2004年遺囑,推斷林建岳在沒有林百欣的同意下,選擇張定球作為遺囑指定執行人,而張定球僅以15至20分鐘向林百欣解釋2004年遺囑根本不夠,宣布林百欣1973年遺囑才真正有效。
案件編號:HCCA 3642/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