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懲教助理涉偷電視機 前懲教助理稱曾應要求 打開儲物室讓被告搬物資

更新時間:13:51 2026-06-18 HKT
發佈時間:13:51 2026-06-18 HKT

3名懲教助理涉前年3月偷竊東頭懲教所內4部電視機,並指示在囚人士用黑色垃圾袋包住涉案電視,再以垃圾車運到其中1人的宿舍單位。3名懲教助理否認入屋犯法等3罪,今於區域法院續審。時任二級懲教助理供稱,當日曾收到上級指示,協助搬運物資到涉案儲物室及持有鎖匙,而當日其中兩名被告曾表示有物資要搬入儲物室,他遂開門給對方。案件下周一續審。

不批准控方就吸煙片段向證人提問

被告依次為49歲二級懲教助理胡漢傑、52歲一級懲教助理胡裕輝及49歲一級懲教助理文偉傑。

昨日庭上播放懲教所閉路電視片段,當中拍攝到胡漢傑曾在東頭懲教所內吸煙。控方擬就此向證人、高級懲教主任趙展業提問,確認懲教署是否容許懲教助理吸煙;遭辯方反對。

暫委法官屈麗雯今指,吸煙行為與案中被控行為無實質關連,當中證據價值有待商榷,雖理解控方擬藉此進一步舉證犯案意圖,但相關證供呈堂對被告的不利超過當中證據價值,故不批准控方就吸煙片段向證人提問。

控方今傳召前二級懲教助理翟樹仁,翟於今年2月離職,他供稱當日收到上級指示,協助附屬大樓搬運物資的行動,並負責持有涉案3號飯堂儲物室的鎖匙。翟稱胡漢傑及文偉傑當日曾表示須搬物資到儲物室,所以翟便往開門及後告知文。

二級懲教助理指文偉傑曾獨自到儲物室搬物資

翟供稱,文當時詢問還有甚麼工作,翟指須等待上級指示,文則表示該處翳侷,提議走到大樓門口等待,加上附屬大廈內的對講機訊號不良,所以翟便和文一起走出門口,及後文曾獨自返回附屬大樓內,回來後表示可以重新鎖上儲物室,翟於是去鎖門及後返回大廈門口。

過了一會,文表示想再搬物資到儲物室,翟便再次開門及通知文,並在大樓門口等待,直到文表示完成,翟便回去鎖門。翟其後便收到指示,須協助另一同事搬物資到儲物室。

另外,辯方早前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控方披露懲教署一次內部會議記錄提到的文件及內部調查的證人陳述書,並要求控方傳召兩名證人供辯方盤問。控方今確認相關文件存在。惟文件不全面,故辯方申請法庭下令,負責內部調查的懲教人員須於下星期一中午前把所有調查文件交給法庭,否則須上庭解釋;控方不反對此申請。

被告胡漢傑及文偉傑被控於2024年3月15日,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赤柱東頭灣道70號東頭懲教所附屬大樓地下3號飯堂儲物室)後,在該處偷竊4部電視機。

胡裕輝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指他知道而協助處理4部涉案電視機。他和胡漢傑另被控1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搬離監獄罪。

案件編號:DCCC359/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