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頭邨爆炸品案丨35歲電腦技術員認4罪被判囚14年 官斥計劃邪惡 炸彈襲擊潛在嚴重傷害

更新時間:12:19 2026-06-18 HKT
發佈時間:12:19 2026-06-18 HKT

35歲電腦技術員涉於黃大仙東頭邨住所內藏有逾20公斤製造爆炸品的原材料及工具,今於高等法院承認串謀導致爆炸等4罪,原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獲准存檔法庭。辯方求情指被告「齋講無做」,並沒有製造出任何炸彈,而且只是「扮激進」以博取同黨信任。法官陳慶偉形容此計劃「絕對邪惡」,與全球任何恐怖襲擊無異,被告具明確意圖攻擊政府及司法機構,極可能危及社會安全並引發廣泛恐慌,就4罪判囚14年。

官指被告藉爆炸製造大混亂推翻政府

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指,被告計劃部署爆炸,意圖製造大規模混亂,目標是推翻香港特區政府,警察、法官及不同政府官員均成為其攻擊對象,無辜市民亦會受到波及,極可能危及社會安全並引發廣泛恐慌。陳官形容此計劃「絕對邪惡」,更與全球任何恐怖襲擊無異,引起公憤,須嚴懲以作阻嚇。

陳官強調,炸彈襲擊不僅破壞國家完整性,更會造成實際及潛在的嚴重傷害,涉案的高性能炸藥包括苦味酸、黑火藥、RDX、TNT、PETN、HMTD及TATP,即使爆炸計劃仍停留在初步階段,但潛在危險極大,被告熟悉炸彈製作,其製作的苦味酸其爆炸力甚至高於 TNT,警方將被告製作的苦味酸由被告住所轉移至政府化驗所時,該苦味酸已開始結晶,對執法人員構成潛在危險。陳官最終就4罪判處被告監禁14年。

求情指被告僅「扮激進」無製造炸彈

辯方大律師馬維騉求情指,被告只是「扮激進」以博取同黨信任,僅屬「齋講無做」,沒有製造出炸彈,並無恐怖行為付諸實行,甚至沒有任何進一步的計劃。辯方另指,案件原需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現時認罪大大節省法庭資源,考慮到案件的嚴重性及檢獲化學品的數量,建議以監禁10年作為量刑起點。

被告張黎明原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或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被告今承認的4罪則為1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1項「企圖製造爆炸品」及2項「管有爆炸品」罪,他承認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及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及同一單位內明知而管有氯酸鉀、硝酸鉀、硫、丙酮、過氧化氫、六亞甲基四胺、尿素、檸檬酸、木炭、甘油、鋁、糖、氫氧化鉀、硝酸鈉、次氯酸鈣、紅磷、硝酸及硫酸;及在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16樓「盛實迷你倉」,明知而管有硫。

警搜出逾20公斤化學物料、電子零件等

本案承認案情指,警方進行網絡巡邏時發現Telegram用戶「攬炒多」,與他人交換關於製造爆炸品的訊息,提議對公職人員施暴。警員在2022年5月23日下午登門搜查,發現單位內有34種逾20公斤不同的化學物料,包括約236克苦味酸(picric acid)、氯酸鉀、硝酸鉀、硫、丙酮、過氧化氫、六亞甲基四胺、尿素、檸檬酸、木炭、甘油、鋁、糖、氫氧化鉀、硝酸鈉、次氯酸鈣、紅磷、硫磺、硝酸及硫酸等。

警方在單位內亦檢獲多項實驗室設備、電子零件及電線,如紫外光燈、pH值測量儀、加熱裝置、電子秤、氣壓計、防毒面具濾罐、含少量硫酸的氣瓶等。單位內還發現一張描繪示威者及被污損區徽的明信片及一張雙語海報,內容涉及「魚點可以無水㗎!人點可以無自由㗎!」的字句,並附有「光時」字樣。

被告租迷你倉存化學物TG上討論研發爆炸品

被告另租用新蒲崗盛實迷你倉以存放氦氣、硫磺、硝酸鹽混合物、碳酸鋇、氧化鈷等12款化學物料,V煞面具及兩個帶濾罐的防毒面具。被告在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間,於Telegram頻繁與一名名為「 創造安逸者們畏懼改變而排斥」的人士、一名為「遊歷 持續」的人士及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在「工程學院」、「探子限定」及「香港資訊科技同路人公海」的群組中,積極討論研發爆炸品、目標人物、建築物及設施。 

他們在Telegram傳送影片及分享文章,積極交流高性能炸藥的化學方程式及製造方法,如 HMTD、RDX、TNT、PETN 及苦味酸,討論採購爆炸品原材料的途徑,分享示範有關爆炸品的爆炸效果影片。他們在討論中建議建立爆炸品測試基地,甚至建議建設地下軍火庫並偽裝成農場。他計劃教授全港市民製造爆炸品,任務完成後便可著手製造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被告建議於港鐵放生化武器、警察總部放地雷等

被告建議以裝載硝酸銨車輛撞擊警察總部、在港鐵放置生化武器及氯氣彈、用2至3公斤硝酸鹽製作地雷炸彈炸毀警車、以無人機投放炭疽桿菌到紀律部隊人員體育及康樂會、以無人機投放孔雀石綠及芥子氣到某政府官員住所、在法庭中使用苦味酸等。他指自己計劃在港發動恐怖襲擊,可能以「孤狼」形式行事,又稱《國安法》也無法阻止他引爆。

被告更表示他一直希望在警察總部外放置地雷炸彈,他又指已計劃十年,在逃往立陶宛前必須「做一件大事」,考慮製作水銀毒藥毒害海關、警隊、律政司及食環署人員。被告另在Telegram群組「香港資訊科技同路人公海」中建議攜帶10瓶不明炸藥到警察總部,在Telegram 群組「探子限定」中詢問某上訴庭法官的住址,意圖「清算」法官。

自稱偽裝成激進分子提供假炸彈配方欲圖騙金錢

被告在警誡下交代他畢業於香港大學電腦工程系,精通化學知識,案發時兼職電腦技術員。他聲稱他管有涉案化學品是用以露營、洗衣、製造減肥藥、驅蟲劑、除濕劑、消毒劑、肥料及安全處理化學廢料。被告承認曾製造爆炸力與炸藥TNT類同的苦味酸,又指涉案明信片只是廢紙,雙語海報則屬於胞姊,V煞面具只是在街上拾獲。

他指自己政治立場中立,只是偽裝成激進分子聲稱反政府以博取信任,他只提供假炸彈配方以引起激進分子的興趣,誘導激進分子在製作炸彈失敗後放棄計劃,意圖詐騙金錢後「走佬」。專家證實涉案化學品為苦味酸、黑火藥、RDX、TNT、PETN、HMTD 及 TATP等爆炸品的製造原料,評估僅 10 至 20克苦味酸已足以造成嚴重傷害,如斷肢或致死。

案件編號:HCCC199/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