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懲教助理涉指示在囚人士助盜監獄內4部電視 總懲教主任供稱:我相信係非法嘅指示

更新時間:14:59 2026-06-16 HKT
發佈時間:14:59 2026-06-16 HKT

東頭懲教所3名懲教助理前年3月涉嫌偷竊監獄內4部電視機,乘上司離開大樓之際,指示在囚人士用黑色垃圾袋包住涉案電視,從儲物室搬上大樓外的垃圾收集車,再自行搬到其中1人的初級職員宿舍單位。3名懲教助理否認入屋犯法等3罪受審,總懲教主任今(15日)早上在區域法院供稱,懲教職員能指示在囚人士工作,惟「如果係搬電視機,我相信係非法嘅指示」。高級懲教主任則供稱,案發當日將電視機安置在儲物室,沒有吩咐涉案兩名懲教助理協助搬運過程,不清楚為何他們會出現在儲物室。

總懲教主任李家輝引述閉路電視片段,案發當日上午9時許,有兩名在囚人士抬著兩部涉案「Skyworth」電視機前往飯堂內的儲物室,及後被告文偉傑亦進入了儲物室。李家輝表示,此款電視機型號是懲教所一貫使用的牌子,事後在前年3月19日在被告胡漢傑與他人的宿舍見到該電視機。

飯堂非在囚人士工作工場

李家輝憶述,前年3月19日下午6時許「被通知有單懷疑失竊事件」,故前往宿舍3座2樓的某室,並在單位內見到4部電視機。李家輝在覆問下確認,懲教職員能指示在囚人士工作,另須在值日時負責清潔,若在囚人士拒從則會面對紀律檢控,惟飯堂並非在囚人士工作的工場。控方關注,搬運物品是否在囚人士的工作範疇,懲教職員是否能指示在囚人士搬運物品,李家輝則回應「如果係搬電視機,我相信係非法嘅指示」。

證人高級懲教主任蕭詠禧。黃巧兒攝
證人高級懲教主任蕭詠禧。黃巧兒攝

高級懲教主任蕭詠禧供稱,前年3月接獲管理層指示,須清空東頭懲教所的教書房,騰出空間增加院所的收容額,並將教書房內的雜物搬運到飯堂內的儲物室。在同月15日上午9時許,蕭詠禧與兩位一級懲教助理、兩位二級懲教助理及兩位在囚人士等人到達儲物室,並清空儲物室內的過期醫療物資,將電視機放入儲物室內,蕭詠禧另吩咐下屬搬運其他物資。

無授權職員不能打開儲物室

控方引述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胡漢傑及文偉傑當時亦在儲物室內,蕭詠禧確認片段拍攝到二人。控方關注,蕭詠禧有否吩咐二人協助搬運物資的工作,並要求二人進入儲物室,蕭詠禧表示「無」。控方續質疑,為何二人當時會在儲物室內,蕭詠禧回應「唔清楚」。蕭詠禧補充,完成所有工作後,便將儲物室的門鎖上,若非有授權,懲教職員一般不能打開儲物室。

49歲二級懲教助理胡漢傑及49歲一級懲教助理文偉傑被控於2024年3月15日,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赤柱東頭灣道70號東頭懲教所附屬大樓地下三號飯堂儲物室)後,在該處偷竊4部電視機。

52歲一級懲教助理胡裕輝被控於同日知道或相信某些貨品是贓物,即知道或相信屬於他人財產的4部電視機是贓物,而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該贓物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不誠實地作出如此安排;胡漢傑及胡裕輝再被控於同日,未經授權而將4部電視機攜離東頭懲教所。

案件編號:DCCC 359/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