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惩教助理涉指示在囚人士助盗监狱内4部电视  总惩教主任供称:我相信系非法嘅指示

更新时间:14:59 2026-06-16 HKT
发布时间:14:59 2026-06-16 HKT

东头惩教所3名惩教助理前年3月涉嫌偷窃监狱内4部电视机,乘上司离开大楼之际,指示在囚人士用黑色垃圾袋包住涉案电视,从储物室搬上大楼外的垃圾收集车,再自行搬到其中1人的初级职员宿舍单位。3名惩教助理否认入屋犯法等3罪受审,总惩教主任今(15日)早上在区域法院供称,惩教职员能指示在囚人士工作,惟「如果系搬电视机,我相信系非法嘅指示」。高级惩教主任则供称,案发当日将电视机安置在储物室,没有吩咐涉案两名惩教助理协助搬运过程,不清楚为何他们会出现在储物室。

总惩教主任李家辉引述闭路电视片段,案发当日上午9时许,有两名在囚人士抬著两部涉案「Sky worth」电视机前往饭堂内的储物室,及后被告文伟杰亦进入了储物室。李家辉表示,此款电视机型号是惩教所一贯使用的牌子,事后在前年3月19日在被告胡汉杰与他人的宿舍见到该电视机。

饭堂非在囚人士工作工场

李家辉忆述,前年3月19日下午6时许「被通知有单怀疑失窃事件」,故前往宿舍3座2楼的某室,并在单位内见到4部电视机。李家辉在覆问下确认,惩教职员能指示在囚人士工作,另须在值日时负责清洁,若在囚人士拒从则会面对纪律检控,惟饭堂并非在囚人士工作的工场。控方关注,搬运物品是否在囚人士的工作范畴,惩教职员是否能指示在囚人士搬运物品,李家辉则回应「如果系搬电视机,我相信系非法嘅指示」。

证人高级惩教主任萧咏禧。资料图片
证人高级惩教主任萧咏禧。资料图片

高级惩教主任萧咏禧供称,前年3月接获管理层指示,须清空东头惩教所的教书房,腾出空间增加院所的收容额,并将教书房内的杂物搬运到饭堂内的储物室。在同月15日上午9时许,萧咏禧与两位一级惩教助理、两位二级惩教助理及两位在囚人士等人到达储物室,并清空储物室内的过期医疗物资,将电视机放入储物室内,萧咏禧另吩咐下属搬运其他物资。

无授权职员不能打开储物室

控方引述闭路电视片段,显示被告胡汉杰及文伟杰当时亦在储物室内,萧咏禧确认片段拍摄到二人。控方关注,萧咏禧有否吩咐二人协助搬运物资的工作,并要求二人进入储物室,萧咏禧表示「无」。控方续质疑,为何二人当时会在储物室内,萧咏禧回应「唔清楚」。萧咏禧补充,完成所有工作后,便将储物室的门锁上,若非有授权,惩教职员一般不能打开储物室。

49岁二级惩教助理胡汉杰及49岁一级惩教助理文伟杰被控于2024年3月15日,作为侵入者在进入建筑物的部分(该部分名为赤柱东头湾道70号东头惩教所附属大楼地下三号饭堂储物室)后,在该处偷窃4部电视机。

52岁一级惩教助理胡裕辉被控于同日知道或相信某些货品是赃物,即知道或相信属于他人财产的4部电视机是赃物,而不诚实地从事或协助另一人或为另一人的利益而将该赃物保留、搬迁、处置或变现,不诚实地作出如此安排;胡汉杰及胡裕辉再被控于同日,未经授权而将4部电视机携离东头惩教所。

案件编号:DCCC 359/2025 
法庭记者;黄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