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懋慈善基金向林義雄借錢打官司 雙方爭議利息為48%或60% 11.10終極上訴
發佈時間:18:37 2026-06-10 HKT
經營澳門博彩及借貸公司的商人林義雄,2009年曾借出4,285萬港元予華懋慈善基金,讓華懋與商人陳振聰打官司,以爭奪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千億遺產。林義雄入稟追討貸款勝訴,高等法院下令基金連本帶利還款,利息按年息48%計算,上訴庭其後改判利息按年息60%計算。基金已獲批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林義雄本周一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在終院爭議「當口頭借貸協議明言須支付法定最高貸款利率時,法院應採用何種原則以確定雙方預期的利率?」。上訴聆訊已排期於11月10日進行。
基金與林義雄均獲批終審法院上訴許可
華懋慈善基金爭議款項為林義雄自願捐款而非借貸,高等法院拒絕此說法,下令基金連本帶利還款,利息按年息48%計算。上訴庭亦同意原審的裁定,但指出根據《放債人條例》,2009年的「法定最高貸款利率」為年息60%,故改為裁定利息按年息60%計算,下令利息議題發還原審法官處理。
惟若當年貸款利率超過48%,則屬《放債人條例》下的敲詐性交易,雙方均向上訴庭申請終審上訴許可,基金提出的3項法律問題已獲上訴庭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林義雄只獲上訴庭批出1項法律問題的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本周一則直接向終院申請終審上訴許可。
法定最高貸款利率的邏輯推論具法律重要性
林義雄所提出兩項法律問題,(1)當借貸協議明文規定「法定最高貸款利率」,法院應否依據合約詮釋原則去推斷雙方客觀預計的實際利率?(2)《放債人條例》第 25(1)(a) 條適用但第 24(1)-(2) 及第 25(3) 的推定不適用時,法院是否仍須依第 25(2) 及第 25(4)-(6) 考慮因素,以裁定交易是否屬敲詐性?法院是否有權在交易重新生效時減少尚欠本金?
上訴庭僅批准第一條法律問題進行終審上訴,終審法院重新批准簡化版本的第一條法律問題:「當口頭借貸協議明言須支付法定最高貸款利率時,法院應採用何種原則以確定雙方預期的利率?」,認為「法定最高貸款利率」的邏輯推論屬具法律重要性且合理可爭辯的問題,另拒絕批准第二條問題的上訴許可。基金已表明若終審法院裁定利息按年息48%計算,便不會再上訴或要求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FAMV31/2026
法庭記者:劉曉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