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維修顧問鴻毅及總承建商宏業與董事等5被告被控5項誤殺罪 168名死者名單首公開
發佈時間:17:19 2026-06-10 HKT
大埔宏福苑去年發生奪命大火,造成逾百人死亡。負責大維修的鴻毅及宏業工程公司、兩名董事與註冊檢驗人員各被控5項誤殺罪,另外4男女涉嫌串謀詐騙宏福苑立案法團與業主、企圖妨礙司法公正及洗黑錢等,遭廉署及警方分兩案起訴。案件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9名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9月2日,待廉署及警方作進一步調查,獲總裁判官蘇惠德批准,鴻毅董事的妻子及宏業董事侯華健獲准保釋候訊,其餘被告還押候訊。
至晚上近8時,侯華健成功保釋,並乘的士離開。至於另一獲准保釋的女被告鍾素芬則因未交到保釋金,須要還柙。
3人兩公司控5項誤殺
首案9名被告依次為40歲鴻毅董事黃俠然、總承建商宏業董事54歲侯華健及52歲何建業、44歲鴻毅註冊檢驗人員吳躍、60歲洪國偉、41歲鍾素芬、33歲李敏;兩間工程公司分別為鴻毅建築師有限公司和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9名被告被控串謀詐騙、洗黑錢、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等20罪。其中黃俠然、何建業、吳躍、鴻毅及宏業共5名被告,被控5項誤殺罪。
黃俠然另被控3項串謀詐騙、3項洗黑錢及6項逃稅罪;侯華健、何建業、吳躍分別被控1項串謀詐騙罪;洪國偉被控1項串謀詐騙及2項企圖作出傾向或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鍾素芬被控兩項洗黑錢罪;李敏被控1項洗黑錢罪;鴻毅被控3項串謀詐騙及4項逃稅罪;宏業被控1項串謀詐騙罪。
2被告包括宏業董事與鴻毅董事妻獲准保釋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9月2日,待廉署作進一步調查,包括調查大量電子紀錄、檢閱屋苑大維修文件、逾10個銀行帳號須要專家報告研究金錢流向,並就洗黑錢及逃稅等控罪向稅局提取相關紀錄,總裁判官蘇惠德批准押後申請。
宏業董事侯華健申請以50萬元現金保釋獲批,鴻毅董事黃俠然的妻子鍾素芬亦准以50萬元現金及50萬元人事擔保外出,期間二人均不准離開香港及接觸證人,並須依時到警署報到。餘下5名被告則還押候訊。
案件或由高院審理 法庭拒解除保釋報道限制
蘇官休庭後表示,在休庭期間接獲傳媒申請解除保釋報道限制,蘇官明白本案涉及公眾利益,知道案件受社會關注,惟本案有機會在高等法院由陪審團審理,故拒批傳媒申請。
5項誤殺罪指各被告於2025年11⽉26⽇⾄12⽉3⽇期間,⾸尾兩⽇包括在內,在香港非法殺死168個人。
168名死者名單
168名死者包括賴志光、陳柱楷、朱卓權、鄭玉池、鄭崔永秀、黃寶營、蘇永權、杜元泉、蔡文英、劉美金、吳惠珍、梁勵青、林湘、葉嘉莉、劉秀賢、鄧淑萍、薛愛華、楊統英、紀麗明、吳環好、NOVITA、蘇兆雄、何梓甄、李房有、林芳、羅瑞先、蘇偉勳、張美芬、姚永濃、李國偉、鄭桂查、YASMLAT、麥惹蘭、王秀云、譚惠萍、DINA-MARTIANA、DARWATI、何華星、李堅玉、陳良本、高錦婦、蘇恩曄、曾玉薇、練志輝、張大彬、劉軟綿、劉定嘉、成淑清、余素英、廖秀芳、吳垣志、洪偉香、蔡麗萍、蔡永德、楊淑𡖖、蔡雪珍、鍾勤好、譚麗媚、鍾少琼、鍾秀珍、區耀輝、吳金霞、羅美英、莊兆基、黃惠貞、SRI-WAHYUNI、黃杏妹、潘桂芳、WIDYANA DESY、陳德新、曾月愛、韓潔玲、陳錦强、鄧慧賢、高美玲、李官華,老英,梁錫豪、黃秀惠、陳寶燈、李麗珠、劉春叶、陳耀基、莫淦林、梁碧施、劉文光、譚潤嫦、譚康松、SITI-KHOTIMAH、許巧玉、胡耀輝、李泉章、繆少琼、黎錦雄、石桂芳、黎凱琪、白瑞蓮、鄧欣彤、鄧達兒、梁蘇妹、曾蕙嫻、李欣穎、李俊民、葉碧兒、ERAWATI、李薛明、曾麗馨、麥露恩、盧卓明、甘潔瑩、黃仁藻、吳玉珍、冼麗芬、文浩輝、王薇薇、周永光、歐潔貞、呂建章、蔣炳垣、蔣詠琴、鄭煦翹、ESTEBAN MARYAN PASCUAL、卓世俸、周小娟、莫家寶、鄧淑貞、張芯悅、張琝浠、陳海慧、郭慧欣、黃麗娟、阮少祥、李峰、鍾燕華、曾麗華、湯艷芳、潘儉雅、毛雪蓮、黃錦華、SITI-FATONAH、區月英、蔡尚謙、江景鈿、任婷、任娟、李威、趙月娥、黃嘉星、陳曼玲、梁賢樺、鄧玉萍、楊麗嬋、黎乃月、譚海成、張碧娟、何淑芬、王思懿、張小玲、葉麗文、葉桃、任伴馨、藍新娥、何偉豪、楊煥英、洪敬量 、李麗雯、何美寶、陳漢標。
涉串謀誇大宏業評分令宏業獲授3億元項目
黃俠然、侯華健、何建業、鴻毅及宏業面對的串謀詐騙罪,指他們於2023年5月16日至2024年4月16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與孔世傑一同串謀就強制驗樓計劃下宏福苑的訂明修葺詐騙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及宏福苑業主,即不誠實地:(a)就宏業過往8年的訴訟記錄作出隱瞞及虛假陳述;(b)於2023年8月的承建商投標分析報告中公司背景分析部分虛假地誇大宏業所獲的分數;(c)於投標分析報告中虛假地將宏業評定為57名投標者中唯一獲得「首選考慮」整體評價的投標者;(d)將宏業納入適合在招標面試中予以考慮的投標者;(e)致使或誘使該些宏福苑業主投票委任宏業擔任有關項目的承建商;(f)致使或誘使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以合約金額315,586,930港元向宏業判授有關項目。
黃俠然及鴻毅被控串謀詐騙罪,指他們於2023年5月16日至2024年4月16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與孔世傑一同串謀就強制驗樓計劃下宏福苑的訂明修葺詐騙市區重建局,即不誠實地:(a)提交或促使他人提交2023年8月的承建商投標分析報告以及與有關項目相關的業主大會樓宇復修工程資料簡報,而該等文件載有一名投標者(即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訴訟記錄資料;(b)致使或誘使他人於市建局管理的電子平台的「業主專區」內發布上述文件供所有宏福苑業主查閱,以促成有關項目的判授。
被指串謀詐騙屋宇署及房屋局冊檢驗人員已履行職責
黃俠然、洪國偉、吳躍和鴻毅被控串謀詐騙,於2023年8月25日至2025年11月28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詐騙屋宇署及房屋局獨立審查組,即不誠實地:(a)虛假地表示就強制驗樓計劃下的86個樓宇維修項目(包括宏福苑的維修項目),吳躍以註冊檢驗人員的身分獲委任進行訂明檢驗及/或監督訂明修葺工程;(b)簽署或致使吳躍簽署該計劃下的相關表格及報告,而事實上吳躍並沒有履行其身為註冊檢驗人員應盡的職責;(c)致使鴻毅向吳躍每月支付15,000港元,作為簽署該些該計劃下的表格及報告的誘因或報酬;(d)致使或誘使屋宇署及/或獨立審查組確認完成有關訂明檢驗;不要求有關大廈業主重新委任註冊檢驗人員;不暫停進行中而正等待重新委任註冊檢驗人員的訂明修葺;及/或發出「強制驗樓計劃通知已獲遵從」確認信,確認在該計劃下發出的相關法定通知已獲遵從。
洪國偉被控兩項企圖作出傾向或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於或約於2025年11月27日,兩度在香港,作出傾向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即與黃俠然一同就一宗有關宏福苑貪污指控的刑事調查隱藏一個載有合共597,600港元現金的袋子、及與黃俠然一同煽惑、誘使或指示吳躍以註冊檢驗人員的身分事後補簽強制驗樓計劃下宏福苑訂明修葺的相關表格和報告,並就有關項目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獨立審查組作出虛假陳述),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涉洗黑錢逾4000萬元
黃俠然被控兩項洗黑錢罪,指他於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下述財產:鴻毅持有的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戶口內合共29,855,100 港元的款項;及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戶口內合共40,000港元的款項;及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戶口內合共2,191,500港元的款項;及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戶口內合共2,827,500港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些財產。
鍾素芬被控項洗黑錢罪,指她於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下述財產:鍾素芬持有的東亞銀行有限公司戶口内合共 1,613,500港元的款項、25,000澳元和1,000歐元的款項;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戶口內合共3,279,150港元、4,000澳元、220英磅及530,000日圓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些財產。
黃俠然及鍾素芬夫妻二人另面對一項洗黑錢罪,指他們於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財產,即兩人持有的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戶口內合共2,426,500港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李敏被控一項洗黑錢罪,指他於2019年10月16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下述財產: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戶口內合共596,500港元的款項;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戶口內合共110,000港元的款項;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戶口內合共502,000港元的款項;及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戶口(戶口號碼,內合共170,000港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些財產。
10項控罪指黃俠然及鴻毅於兩個稅務年度逃稅
黃俠然被控6項蓄意意圖協助他人逃稅而在報稅表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指他於2023年12月12日及2025年9月4日,分別四度在香港,自己或與韓哲疇一起蓄意意圖協助鴻毅逃稅而在根據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提交的該鴻毅 2022/23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一法團」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即表示鴻毅於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年度的營業額為5,018,403港元、及表示鴻毅於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營業額為5,546,697元。
另於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4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兩度在香港,與韓哲疇一起蓄意意圖協助鴻毅逃稅而擬備或備存或授權他人擬備或備存該鴻毅截至 2023年3月31日及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虛假帳簿或其他紀錄,即致使減少了632,000及1,528,308港元的收人並被記錄為「應付董事款項」,從而少報該鴻毅的收人及應評稅利潤;
鴻毅被控4項蓄意意圖逃稅而在報稅表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罪,指他於或約於2023年12月12日及2025年9月4日,兩度在香港,與韓哲疇一起蓄意意圖逃稅而在根據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提交的鴻毅2022/23及2024/25 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一法團」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即表示鴻毅於截至2023年3月31日及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營業額為5,018,403港元及5,546,697港元。
另於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4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兩度在香港,與韓哲疇一起蓄意意圖逃稅而擬備或備存或授權他人擬備或備存該鴻毅截至 2023年3月31日及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虛假帳簿或其他紀錄,即致使減少了 632,000 港元及1,528,308 港元的收人並被記錄為「應付董事款項」,從而少報鴻毅的收入及應評稅利潤。
大律師范彥璋代表被告吳躍,大律師顏呈浩代表被告李敏,大律師魏俊代表被告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編號:WKCC2701、2702/2026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