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维修顾问鸿毅及总承建商宏业与董事等5被告被控5项误杀罪 168名死者名单首公开
发布时间:17:19 2026-06-10 HKT
大埔宏福苑去年发生夺命大火,造成逾百人死亡。负责大维修的鸿毅及宏业工程公司、两名董事与注册检验人员各被控5项误杀罪,另外4男女涉嫌串谋诈骗宏福苑立案法团与业主、企图妨碍司法公正及洗黑钱等,遭廉署及警方分两案起诉。案件今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首次提堂,9名被告暂毋须答辩,控方申请将案件押后至9月2日,待廉署及警方作进一步调查,获总裁判官苏惠德批准,鸿毅董事的妻子及宏业董事侯华健获准保释候讯,其余被告还押候讯。
至晚上近8时,侯华健成功保释,并乘的士离开。至于另一获准保释的女被告钟素芬则因未交到保释金,须要还柙。
3人两公司控5项误杀
首案9名被告依次为40岁鸿毅董事黄侠然、总承建商宏业董事54岁侯华健及52岁何建业、44岁鸿毅注册检验人员吴跃、60岁洪国伟、41岁钟素芬、33岁李敏;两间工程公司分别为鸿毅建筑师有限公司和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名被告被控串谋诈骗、洗黑钱、企图妨碍司法公正等20罪。其中黄侠然、何建业、吴跃、鸿毅及宏业共5名被告,被控5项误杀罪。
黄侠然另被控3项串谋诈骗、3项洗黑钱及6项逃税罪;侯华健、何建业、吴跃分别被控1项串谋诈骗罪;洪国伟被控1项串谋诈骗及2项企图作出倾向或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罪;钟素芬被控两项洗黑钱罪;李敏被控1项洗黑钱罪;鸿毅被控3项串谋诈骗及4项逃税罪;宏业被控1项串谋诈骗罪。
2被告包括宏业董事与鸿毅董事妻获准保释
控方申请将案件押后至9月2日,待廉署作进一步调查,包括调查大量电子纪录、检阅屋苑大维修文件、逾10个银行帐号须要专家报告研究金钱流向,并就洗黑钱及逃税等控罪向税局提取相关纪录,总裁判官苏惠德批准押后申请。
宏业董事侯华健申请以50万元现金保释获批,鸿毅董事黄侠然的妻子钟素芬亦准以50万元现金及50万元人事担保外出,期间二人均不准离开香港及接触证人,并须依时到警署报到。余下5名被告则还押候讯。
案件或由高院审理 法庭拒解除保释报道限制
苏官休庭后表示,在休庭期间接获传媒申请解除保释报道限制,苏官明白本案涉及公众利益,知道案件受社会关注,惟本案有机会在高等法院由陪审团审理,故拒批传媒申请。
5项误杀罪指各被告于2025年11⽉26⽇⾄12⽉3⽇期间,⾸尾两⽇包括在内,在香港非法杀死168个人。
168名死者名单
168名死者包括赖志光、陈柱楷、朱卓权、郑玉池、郑崔永秀、黄宝营、苏永权、杜元泉、蔡文英、刘美金、吴惠珍、梁励青、林湘、叶嘉莉、刘秀贤、邓淑萍、薛爱华、杨统英、纪丽明、吴环好、NOVITA、苏兆雄、何梓甄、李房有、林芳、罗瑞先、苏伟勋、张美芬、姚永浓、李国伟、郑桂查、YASMLAT、麦惹兰、王秀云、谭惠萍、DINA-MARTIANA、DARWATI、何华星、李坚玉、陈良本、高锦妇、苏恩晔、曾玉薇、练志辉、张大彬、刘软绵、刘定嘉、成淑清、余素英、廖秀芳、吴垣志、洪伟香、蔡丽萍、蔡永德、杨淑𡖖、蔡雪珍、钟勤好、谭丽媚、钟少琼、钟秀珍、区耀辉、吴金霞、罗美英、庄兆基、黄惠贞、SRI-WAHYUNI、黄杏妹、潘桂芳、WIDYANA DESY、陈德新、曾月爱、韩洁玲、陈锦强、邓慧贤、高美玲、李官华,老英,梁锡豪、黄秀惠、陈宝灯、李丽珠、刘春叶、陈耀基、莫淦林、梁碧施、刘文光、谭润嫦、谭康松、SITI-KHOTIMAH、许巧玉、胡耀辉、李泉章、缪少琼、黎锦雄、石桂芳、黎凯琪、白瑞莲、邓欣彤、邓达儿、梁苏妹、曾蕙娴、李欣颖、李俊民、叶碧儿、ERAWATI、李薛明、曾丽馨、麦露恩、卢卓明、甘洁莹、黄仁藻、吴玉珍、冼丽芬、文浩辉、王薇薇、周永光、欧洁贞、吕建章、蒋炳垣、蒋咏琴、郑煦翘、ESTEBAN MARYAN PASCUAL、卓世俸、周小娟、莫家宝、邓淑贞、张芯悦、张琝浠、陈海慧、郭慧欣、黄丽娟、阮少祥、李峰、钟燕华、曾丽华、汤艳芳、潘俭雅、毛雪莲、黄锦华、SITI-FATONAH、区月英、蔡尚谦、江景钿、任婷、任娟、李威、赵月娥、黄嘉星、陈曼玲、梁贤桦、邓玉萍、杨丽婵、黎乃月、谭海成、张碧娟、何淑芬、王思懿、张小玲、叶丽文、叶桃、任伴馨、蓝新娥、何伟豪、杨焕英、洪敬量 、李丽雯、何美宝、陈汉标。
涉串谋夸大宏业评分令宏业获授3亿元项目
黄侠然、侯华健、何建业、鸿毅及宏业面对的串谋诈骗罪,指他们于2023年5月16日至2024年4月16日期间(首尾两日包括在内),在香港,与孔世杰一同串谋就强制验楼计划下宏福苑的订明修葺诈骗宏福苑业主立案法团及宏福苑业主,即不诚实地:(a)就宏业过往8年的诉讼记录作出隐瞒及虚假陈述;(b)于2023年8月的承建商投标分析报告中公司背景分析部分虚假地夸大宏业所获的分数;(c)于投标分析报告中虚假地将宏业评定为57名投标者中唯一获得「首选考虑」整体评价的投标者;(d)将宏业纳入适合在招标面试中予以考虑的投标者;(e)致使或诱使该些宏福苑业主投票委任宏业担任有关项目的承建商;(f)致使或诱使宏福苑业主立案法团以合约金额315,586,930港元向宏业判授有关项目。
黄侠然及鸿毅被控串谋诈骗罪,指他们于2023年5月16日至2024年4月16日期间(首尾两日包括在内),在香港,与孔世杰一同串谋就强制验楼计划下宏福苑的订明修葺诈骗市区重建局,即不诚实地:(a)提交或促使他人提交2023年8月的承建商投标分析报告以及与有关项目相关的业主大会楼宇复修工程资料简报,而该等文件载有一名投标者(即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诉讼记录资料;(b)致使或诱使他人于市建局管理的电子平台的「业主专区」内发布上述文件供所有宏福苑业主查阅,以促成有关项目的判授。
被指串谋诈骗屋宇署及房屋局册检验人员已履行职责
黄侠然、洪国伟、吴跃和鸿毅被控串谋诈骗,于2023年8月25日至2025年11月28日期间(首尾两日包括在内),在香港,一同串谋诈骗屋宇署及房屋局独立审查组,即不诚实地:(a)虚假地表示就强制验楼计划下的86个楼宇维修项目(包括宏福苑的维修项目),吴跃以注册检验人员的身分获委任进行订明检验及/或监督订明修葺工程;(b)签署或致使吴跃签署该计划下的相关表格及报告,而事实上吴跃并没有履行其身为注册检验人员应尽的职责;(c)致使鸿毅向吴跃每月支付15,000港元,作为签署该些该计划下的表格及报告的诱因或报酬;(d)致使或诱使屋宇署及/或独立审查组确认完成有关订明检验;不要求有关大厦业主重新委任注册检验人员;不暂停进行中而正等待重新委任注册检验人员的订明修葺;及/或发出「强制验楼计划通知已获遵从」确认信,确认在该计划下发出的相关法定通知已获遵从。
洪国伟被控两项企图作出倾向或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罪,指他于或约于2025年11月27日,两度在香港,作出倾向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即与黄侠然一同就一宗有关宏福苑贪污指控的刑事调查隐藏一个载有合共597,600港元现金的袋子、及与黄侠然一同煽惑、诱使或指示吴跃以注册检验人员的身分事后补签强制验楼计划下宏福苑订明修葺的相关表格和报告,并就有关项目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房屋局独立审查组作出虚假陈述),企图妨碍司法公正。
涉洗黑钱逾4000万元
黄侠然被控两项洗黑钱罪,指他于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首尾两日包括在内),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下述财产:鸿毅持有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户口内合共29,855,100 港元的款项;及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户口内合共40,000港元的款项;及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户口内合共2,191,500港元的款项;及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户口内合共2,827,500港元的款项,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些财产。
钟素芬被控项洗黑钱罪,指她于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首尾两日包括在内),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下述财产:钟素芬持有的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户口内合共 1,613,500港元的款项、25,000澳元和1,000欧元的款项;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户口内合共3,279,150港元、4,000澳元、220英磅及530,000日圆的款项;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些财产。
黄侠然及钟素芬夫妻二人另面对一项洗黑钱罪,指他们于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首尾两日包括在内),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财产,即两人持有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户口内合共2,426,500港元的款项,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
李敏被控一项洗黑钱罪,指他于2019年10月16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首尾两日包括在内),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下述财产: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户口内合共596,500港元的款项;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户口内合共110,000港元的款项;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户口内合共502,000港元的款项;及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户口(户口号码,内合共170,000港元的款项;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些财产。
10项控罪指黄侠然及鸿毅于两个税务年度逃税
黄侠然被控6项蓄意意图协助他人逃税而在报税表中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记项,指他于2023年12月12日及2025年9月4日,分别四度在香港,自己或与韩哲畴一起蓄意意图协助鸿毅逃税而在根据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提交的该鸿毅 2022/23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一法团」中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记项,即表示鸿毅于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营业额为5,018,403港元、及表示鸿毅于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营业额为5,546,697元。
另于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4日期间(首尾两日包括在内),两度在香港,与韩哲畴一起蓄意意图协助鸿毅逃税而拟备或备存或授权他人拟备或备存该鸿毅截至 2023年3月31日及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虚假帐簿或其他纪录,即致使减少了632,000及1,528,308港元的收人并被记录为「应付董事款项」,从而少报该鸿毅的收人及应评税利润;
鸿毅被控4项蓄意意图逃税而在报税表中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记项罪,指他于或约于2023年12月12日及2025年9月4日,两度在香港,与韩哲畴一起蓄意意图逃税而在根据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提交的鸿毅2022/23及2024/25 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一法团」中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记项,即表示鸿毅于截至2023年3月31日及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营业额为5,018,403港元及5,546,697港元。
另于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4日期间(首尾两日包括在内),两度在香港,与韩哲畴一起蓄意意图逃税而拟备或备存或授权他人拟备或备存该鸿毅截至 2023年3月31日及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虚假帐簿或其他纪录,即致使减少了 632,000 港元及1,528,308 港元的收人并被记录为「应付董事款项」,从而少报鸿毅的收入及应评税利润。
大律师范彦璋代表被告吴跃,大律师颜呈浩代表被告李敏,大律师魏俊代表被告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编号:WKCC2701、2702/2026
法庭记者:黄巧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