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迷」衝出馬路影巴士險象環生 現行法例僅罰$2000 議員質疑無阻嚇力:行為已超出「疏忽」範疇
發佈時間:12:16 2026-06-10 HKT
近年接連發生俗稱「巴膠」的巴士迷與乘客、車長、甚至與巴士迷之間的爭執事件,更有「巴膠」不時為拍攝巴士畫面而「衝出馬路」、甚至阻礙巴士行駛事件,險象環生,亦發生過零星意外,相關事件令公眾對「巴膠」行為產生負面印象。
政府:現行法例涵蓋路上危害安全不當行為
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在立法會大會回覆議員書面質詢時表示,特區政府一直重視專營巴士的營運安全,以及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並與專營巴士營辦商合作,透過不同措施提升巴士車長及乘客的安全意識。
馬路拍攝並阻礙巴士操作可罰$2000
就馬路上拍攝並阻礙或干擾巴士操作的人士,陳美寶指現行法例亦涵蓋行人於道路上作出危害其本人或他人安全的不當行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8條規定,任何使用道路的行人如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元。惟警務處並沒有備存因違反《規例》或上述《道路交通條例》相關規定而被檢控的巴士司機、乘客和行人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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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或妨礙巴士車長操作可罰$3000、囚半年
現時《公共巴士服務規例》(香港法例第230A章)(規例)就妨礙巴士或車長的行為訂立規限,確保專營巴士的行車安全及服務順暢。規例第13A條訂明,乘客或擬成為乘客的人士不得故意阻礙或妨礙巴士車長、故意分散車長的注意力、或不適當干擾巴士車身及操作。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相關條文,即屬犯法,可處罰款3000元及監禁6個月。規例第13條亦授權巴士車長在有合理因由相信的情況下,將已違反相關規例的任何人士移離巴士,並要求該人士提供姓名及地址,出示身分證明、或在有需要時扣留該人直至交予警務人員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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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稱阻嚇力明顯不足:行為已超出「疏忽」範疇 帶蓄意成分
提出質詢的立法會議員植潔鈴向《星島頭條》指,政府在書面答覆中確認,現行法例可處理乘客在車廂內故意干擾車長的行為,最高可罰款3,000元及監禁6個月;但若有人在車廂外衝出馬路攔截巴士、拍攝甚至阻礙行駛,當局主要只能引用針對行人「疏忽」危害安全的條文,最高罰款2,000元,且不設監禁。
她認為問題正正在於,近年部分行為已不只是「疏忽」,而是帶有蓄意、故意成分。隨着網絡直播及社交媒體流行,個別不理性人士為拍片、打卡或吸引流量,干擾巴士行駛,對車長、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都構成風險。若仍以舊條文處理新問題,阻嚇力明顯不足。
她亦對局方表示警務處「沒有備存相關數字」感到無奈。若沒有數據,當局便難以掌握問題規模,更難評估法例和執法是否有效。
她認為培訓車長、加強宣傳和使用閉路電視協助調查固然有需要,但仍屬被動應對。政府應檢視相關法例及數據收集機制,研究更清晰、更具阻嚇力的規管安排,保障前線車長、乘客及道路使用者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