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迷」冲出马路影巴士险象环生 现行法例仅罚$2000 议员质疑无阻吓力:行为已超出「疏忽」范畴
发布时间:12:16 2026-06-10 HKT
近年接连发生俗称「巴胶」的巴士迷与乘客、车长、甚至与巴士迷之间的争执事件,更有「巴胶」不时为拍摄巴士画面而「冲出马路」、甚至阻碍巴士行驶事件,险象环生,亦发生过零星意外,相关事件令公众对「巴胶」行为产生负面印象。
政府:现行法例涵盖路上危害安全不当行为
运输及物流局局长陈美宝在立法会大会回复议员书面质询时表示,特区政府一直重视专营巴士的营运安全,以及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并与专营巴士营办商合作,透过不同措施提升巴士车长及乘客的安全意识。
马路拍摄并阻碍巴士操作可罚$2000
就马路上拍摄并阻碍或干扰巴士操作的人士,陈美宝指现行法例亦涵盖行人于道路上作出危害其本人或他人安全的不当行为。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48条规定,任何使用道路的行人如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元。惟警务处并没有备存因违反《规例》或上述《道路交通条例》相关规定而被检控的巴士司机、乘客和行人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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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或妨碍巴士车长操作可罚$3000、囚半年
现时《公共巴士服务规例》(香港法例第230A章)(规例)就妨碍巴士或车长的行为订立规限,确保专营巴士的行车安全及服务顺畅。规例第13A条订明,乘客或拟成为乘客的人士不得故意阻碍或妨碍巴士车长、故意分散车长的注意力、或不适当干扰巴士车身及操作。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相关条文,即属犯法,可处罚款3000元及监禁6个月。规例第13条亦授权巴士车长在有合理因由相信的情况下,将已违反相关规例的任何人士移离巴士,并要求该人士提供姓名及地址,出示身分证明、或在有需要时扣留该人直至交予警务人员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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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称阻吓力明显不足:行为已超出「疏忽」范畴 带蓄意成分
提出质询的立法会议员植洁铃向《星岛头条》指,政府在书面答复中确认,现行法例可处理乘客在车厢内故意干扰车长的行为,最高可罚款3,000元及监禁6个月;但若有人在车厢外冲出马路拦截巴士、拍摄甚至阻碍行驶,当局主要只能引用针对行人「疏忽」危害安全的条文,最高罚款2,000元,且不设监禁。
她认为问题正正在于,近年部分行为已不只是「疏忽」,而是带有蓄意、故意成分。随着网络直播及社交媒体流行,个别不理性人士为拍片、打卡或吸引流量,干扰巴士行驶,对车长、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都构成风险。若仍以旧条文处理新问题,阻吓力明显不足。
她亦对局方表示警务处「没有备存相关数字」感到无奈。若没有数据,当局便难以掌握问题规模,更难评估法例和执法是否有效。
她认为培训车长、加强宣传和使用闭路电视协助调查固然有需要,但仍属被动应对。政府应检视相关法例及数据收集机制,研究更清晰、更具阻吓力的规管安排,保障前线车长、乘客及道路使用者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