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稱因消防處輕型貨車司機疏忽駕駛致傷 入稟向司機及消防處處長索償
更新時間:12:51 2026-06-04 HKT
發佈時間:12:51 2026-06-04 H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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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聲稱於2024年6月,在尖沙咀麼地道與科學館道交界附近,遇上交通意外致身體受傷,肇事車輛司機駕駛屬於消防處的輕型貨車。男子認為事件因司機疏忽所致,而消防處亦須負責,遂入稟區域法院申索傷亡賠償,包括利息及訟費。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排期在11月20日進行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原告為CHAN CHUN HIN,首被告為駕駛車牌號碼AM2641的輕型貨車司機CHENG KA WO,次被告為律政司代表消防處處長,是該車輛的車主。
入稟狀指,原告於2024年6月20日在尖沙咀麼地道與科學館道交界附近,遇上一宗交通意外,而對原告造成人身傷害。原告表示,事故是由於首被告作為涉事輕型貨車司機及次被告作為車主的疏忽駕駛及違反法定責任所致,遂入稟向兩名被告申索事故導致的人身傷害、損失和損害的賠償。
案件編號:DCPI2036/2026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