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称因消防处轻型货车司机疏忽驾驶致伤 入禀向司机及消防处处长索偿

更新时间:12:51 2026-06-04 HKT
发布时间:12:51 2026-06-04 HKT

男子声称于2024年6月,在尖沙咀么地道与科学馆道交界附近,遇上交通意外致身体受伤,肇事车辆司机驾驶属于消防处的轻型货车。男子认为事件因司机疏忽所致,而消防处亦须负责,遂入禀区域法院申索伤亡赔偿,包括利息及讼费。根据司法机构网页显示,案件排期在11月20日进行核对列表审核聆讯。

原告为CHAN CHUN HIN,首被告为驾驶车牌号码AM2641的轻型货车司机CHENG KA WO,次被告为律政司代表消防处处长,是该车辆的车主。

入禀状指,原告于2024年6月20日在尖沙咀么地道与科学馆道交界附近,遇上一宗交通意外,而对原告造成人身伤害。原告表示,事故是由于首被告作为涉事轻型货车司机及次被告作为车主的疏忽驾驶及违反法定责任所致,遂入禀向两名被告申索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损失和损害的赔偿。

案件编号:DCPI2036/2026
法庭记者:黄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