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審處法官兩度肯定合安工作 情況史無前例各方都有難處

更新時間:11:40 2026-06-01 HKT
發佈時間:11:40 2026-06-01 HKT

土地審裁處早上開庭審理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就延長召開業主大會期限的申請。合安代表指,宏福苑涉及多達1984個單位,由於居民在火災後四散,通訊地址未必可靠,目前有852戶缺乏聯絡地址,僅有電話或電郵,另有383戶完全沒有任何聯絡資料,合安已透過電話、土地註冊資料、表格等方法收集聯絡資料。此外,合安亦要核實囑繼承人身分,並已嘗試聯絡了至少8個場地,但均無法容納預期的1,000人。因此,合安極需法庭給予指引及時間延展,以確保能採取一切可行方法通知業主。法官兩度肯定合安在短時間內所做的工作,形容相關工作並不容易,明白當中的困難。法官又強調,他在庭上提出的質疑並非指責合安做得不好,而是因為法庭有責任嚴格審視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賦予的權力,強調今次情況史無前例,「大家都有難處」。法官聽罷合安陳辭,押後明午頒下判詞。

合安一方在庭上解釋,法例賦予酌情權讓法庭延長召開業主大會的期限。合安代表稱,業主大會一旦在特殊情況下未能按時進行,法庭應有權在適當情況下作出補救,例如在沙士、新冠疫情下,業主不能聚集開會,如果法庭無權延長期限,將產生不合理的情況,並不符合立法原意。雖然《建築物管理條例》未有明文規定法庭有權延長期限,但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法庭具有「隱含權力」或「附帶權力」作出延長。合安一方援引Towerrich等案例,認為該條文釋義廣泛,涵蓋所有程序。合安代表強調,只要申請人具備「良好原因」,法庭便可行使酌情權放寬執行期限。

在條文詮釋上,合安代表引述民政事務總署在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的發言及相關修訂背景,稱「召開」本質上等同於「發出會議通知」,而《建築物管理條例》關於通知方式採用「may(可)」字,而非「must(須)」,意味存在多種可行方式。

代表合安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汪旭峰攝
代表合安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汪旭峰攝

合安早前表示,在4月29日收到要求書,要求舉行一個可容納不少於1,000人、為期至少六小時的業主特別大會。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合安須於收到要求書後14天內發出開會通知書,並於45天內舉行業主大會,即最遲須在6月13日召開大會。合安表示,宏福苑目前情況特殊,法定時未必足以讓合安妥善核實247名業主簽署的真確性及身分,尋覓及預訂合適場地和準備、審核和送達通知書。合安亦表示,部分業主在火災中不幸離世,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需時取得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業主大會不宜倉卒舉行,避免已故業主的合法繼承人失去代表其權益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