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审处法官两度肯定合安工作 情况史无前例各方都有难处

更新时间:11:40 2026-06-01 HKT
发布时间:11:40 2026-06-01 HKT

土地审裁处早上开庭审理宏福苑法团管理人合安就延长召开业主大会期限的申请。合安代表指,宏福苑涉及多达1984个单位,由于居民在火灾后四散,通讯地址未必可靠,目前有852户缺乏联络地址,仅有电话或电邮,另有383户完全没有任何联络资料,合安已透过电话、土地注册资料、表格等方法收集联络资料。此外,合安亦要核实嘱继承人身分,并已尝试联络了至少8个场地,但均无法容纳预期的1,000人。因此,合安极需法庭给予指引及时间延展,以确保能采取一切可行方法通知业主。法官两度肯定合安在短时间内所做的工作,形容相关工作并不容易,明白当中的困难。法官又强调,他在庭上提出的质疑并非指责合安做得不好,而是因为法庭有责任严格审视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赋予的权力,强调今次情况史无前例,「大家都有难处」。法官听罢合安陈辞,押后明午颁下判词。

合安:有好的因由下,法庭可给予时间宽限

申请人为宏福苑法团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今由资深大律师潘熙代表;答辩人为宏福苑业主。

法官林展程今关注,土地审裁处是否有司法管辖权处理延期申请。合安一方在庭上解释,法例赋予酌情权让法庭延长召开业主大会的期限。合安代表称,业主大会一旦在特殊情况下未能按时进行,法庭应有权在适当情况下作出补救,例如在沙士、新冠疫情下,业主不能聚集开会,如果法庭无权延长期限,将产生不合理的情况,并不符合立法原意。虽然《建筑物管理条例》未有明文规定法庭有权延长期限,但根据《土地审裁处条例》,法庭具有「隐含权力」或「附带权力」作出延长。合安一方援引Towerrich等案例,认为该条文释义广泛,涵盖所有程序。合安代表强调,只要申请人具备「良好原因」,法庭便可行使酌情权放宽执行期限。

林官续问到,如果依照潘熙的说法,法庭是否对所有《建筑物管理条例》的相关执法都有司法管辖权,有权给予宽限或转变。潘认为须有「good cause(好的因由)」,法庭才可以给予时间宽限,又指法庭不应狭窄地认为14日及45日的期限不能改变,如果要等到合安违超期限后,法庭才有司法权处理,这并不合理。

合安一方亦就送达通知的替代方案,向法庭作出申请,并指出虽然早前取得业主电话或住址等联络方式,但有部分人当时提供的地址为临时住处。潘指出,《建筑物管理条例》中有关通知方式采用「may(可)」字、而非「must(须)」,他会诠释为采用面交、邮寄或信箱以外的更多方式,但仍担心可能须得到法庭指示。林官其后同意条文并非「must(须)」,潘遂表示既然如此,这方面事项则毋须劳烦法庭。

法官:情况史无前例,大家有大家难处

林官表示,如有相关司法权,法庭会愿意行使,若无相关司法管辖权,则爱莫能助。林官又表示,合安能够收集到1601户的联络方式并不容易,虽然部分地址为临时住所,但如果真的有业主因此收不到通知,也可以后来再到法庭处理。

林官又指,即使违反相关法例,违反一事亦可分为技术性违反或实质违反,而违反亦不代表某一方必然有错,虽然在庭上多番询问合安一方,但这亦是基于今日是单方面申请程序,故有责任从其他方面作出考虑,重申绝非认为合安一方有问题,「呢个情况基本上史无前例,大家有大家难处」。

潘同意各方均有其难处,表示合安因为担心期限内无法办到,所以向法庭提出申请,如果法庭最终认为没有司法管辖权,合安会再想办法。

合安早前表示,在4月29日收到要求书,要求举行一个可容纳不少于1,000人、为期至少六小时的业主特别大会。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合安须于收到要求书后14天内发出开会通知书,并于45天内举行业主大会,即最迟须在6月13日召开大会。合安表示,宏福苑目前情况特殊,法定时未必足以让合安妥善核实247名业主签署的真确性及身分,寻觅及预订合适场地和准备、审核和送达通知书。合安亦表示,部分业主在火灾中不幸离世,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需时取得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业主大会不宜仓卒举行,避免已故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失去代表其权益的机会。

案件编号:LDBM7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