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審處法官兩度肯定合安工作 情況史無前例各方都有難處

更新時間:11:40 2026-06-01 HKT
發佈時間:11:40 2026-06-01 HKT

土地審裁處早上開庭審理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就延長召開業主大會期限的申請。合安代表指,宏福苑涉及多達1984個單位,由於居民在火災後四散,通訊地址未必可靠,目前有852戶缺乏聯絡地址,僅有電話或電郵,另有383戶完全沒有任何聯絡資料,合安已透過電話、土地註冊資料、表格等方法收集聯絡資料。此外,合安亦要核實囑繼承人身分,並已嘗試聯絡了至少8個場地,但均無法容納預期的1,000人。因此,合安極需法庭給予指引及時間延展,以確保能採取一切可行方法通知業主。法官兩度肯定合安在短時間內所做的工作,形容相關工作並不容易,明白當中的困難。法官又強調,他在庭上提出的質疑並非指責合安做得不好,而是因為法庭有責任嚴格審視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賦予的權力,強調今次情況史無前例,「大家都有難處」。法官聽罷合安陳辭,押後明午頒下判詞。

合安:有好的因由下,法庭可給予時間寬限

申請人為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今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答辯人為宏福苑業主。

法官林展程今關注,土地審裁處是否有司法管轄權處理延期申請。合安一方在庭上解釋,法例賦予酌情權讓法庭延長召開業主大會的期限。合安代表稱,業主大會一旦在特殊情況下未能按時進行,法庭應有權在適當情況下作出補救,例如在沙士、新冠疫情下,業主不能聚集開會,如果法庭無權延長期限,將產生不合理的情況,並不符合立法原意。雖然《建築物管理條例》未有明文規定法庭有權延長期限,但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法庭具有「隱含權力」或「附帶權力」作出延長。合安一方援引Towerrich等案例,認為該條文釋義廣泛,涵蓋所有程序。合安代表強調,只要申請人具備「良好原因」,法庭便可行使酌情權放寬執行期限。

林官續問到,如果依照潘熙的說法,法庭是否對所有《建築物管理條例》的相關執法都有司法管轄權,有權給予寬限或轉變。潘認為須有「good cause(好的因由)」,法庭才可以給予時間寬限,又指法庭不應狹窄地認為14日及45日的期限不能改變,如果要等到合安違超期限後,法庭才有司法權處理,這並不合理。

合安一方亦就送達通知的替代方案,向法庭作出申請,並指出雖然早前取得業主電話或住址等聯絡方式,但有部分人當時提供的地址為臨時住處。潘指出,《建築物管理條例》中有關通知方式採用「may(可)」字、而非「must(須)」,他會詮釋為採用面交、郵寄或信箱以外的更多方式,但仍擔心可能須得到法庭指示。林官其後同意條文並非「must(須)」,潘遂表示既然如此,這方面事項則毋須勞煩法庭。

法官:情況史無前例,大家有大家難處

林官表示,如有相關司法權,法庭會願意行使,若無相關司法管轄權,則愛莫能助。林官又表示,合安能夠收集到1601戶的聯絡方式並不容易,雖然部分地址為臨時住所,但如果真的有業主因此收不到通知,也可以後來再到法庭處理。

林官又指,即使違反相關法例,違反一事亦可分為技術性違反或實質違反,而違反亦不代表某一方必然有錯,雖然在庭上多番詢問合安一方,但這亦是基於今日是單方面申請程序,故有責任從其他方面作出考慮,重申絕非認為合安一方有問題,「呢個情況基本上史無前例,大家有大家難處」。

潘同意各方均有其難處,表示合安因為擔心期限內無法辦到,所以向法庭提出申請,如果法庭最終認為沒有司法管轄權,合安會再想辦法。

合安早前表示,在4月29日收到要求書,要求舉行一個可容納不少於1,000人、為期至少六小時的業主特別大會。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合安須於收到要求書後14天內發出開會通知書,並於45天內舉行業主大會,即最遲須在6月13日召開大會。合安表示,宏福苑目前情況特殊,法定時未必足以讓合安妥善核實247名業主簽署的真確性及身分,尋覓及預訂合適場地和準備、審核和送達通知書。合安亦表示,部分業主在火災中不幸離世,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需時取得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業主大會不宜倉卒舉行,避免已故業主的合法繼承人失去代表其權益的機會。

案件編號:LDBM7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