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審處審理延長宏福苑開業主大會期限申請 合安:特殊情況下法庭有權延長

更新時間:10:50 2026-06-01 HKT
發佈時間:10:50 2026-06-01 HKT

土地審裁處早上開庭審理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就延長召開業主大會期限的申請。合安一方認為,業主大會一旦在特殊情況下未能按時進行,法庭應有權在適當情況下作出補救,例如在沙士、新冠疫情下,業主不能聚集開會,如果法庭無權延長期限,將產生不合理的情況,並不符合立法原意。合安一方指,雖然《建築物管理條例》未有明文規定法庭有權延長期限,但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法庭具有「隱含權力」或「附帶權力」作出延長。合安一方亦援引Towerrich等案例,認為該條文釋義廣泛,涵蓋所有程序。

合安早前表示,在4月29日收到要求書,要求舉行一個可容納不少於1,000人、為期至少六小時的業主特別大會。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合安須於收到要求書後14天內發出開會通知書,並於45天內舉行業主大會,即最遲須在6月13日召開大會。合安表示,宏福苑目前情況特殊,法定時未必足以讓合安妥善核實247名業主簽署的真確性及身分,尋覓及預訂合適場地和準備、審核和送達通知書。合安亦表示,部分業主在火災中不幸離世,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需時取得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業主大會不宜倉卒舉行,避免已故業主的合法繼承人失去代表其權益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