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老婦因上香口角推撞 七旬婦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 官指不排除輕力推而事主自己絆倒
更新時間:18:50 2026-05-22 HKT
發佈時間:18:50 2026-05-22 H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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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安邨兩名老婦前年3月因上香問題而口角,其中72歲婦人被指推跌七旬女鄰居,導致對方頭部受傷送院。72歲婦人經審訊後裁定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成,判囚1個月。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俊文今裁定婦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刑期。法官指,不能排除上訴人因自然反應而輕力推事主,加上當日環境潮濕、二人均年近七十,事主「𠽤一𠽤」後倒地,上訴人有可能無任何惡意。
法官在判詞中指,原審裁判官在無證據下裁定事主鍾葵鑽無情緒激動,及無向上訴人莊燕英邁進的裁斷有可商榷之處。證供指上訴人前年3月11日早上出門時,見到鍾在門口上香,火光熊熊及煙霧瀰漫,故上前表示不滿,「又裝香,又點蠟燭,這麼大煙,我都很不舒服,而且現在大家都講話環保」。其後鍾站起稱「人在做,天在看,嗰天遲早收你」,並推上訴人的肩膀。法官認為從常理而言,二人口角期間鍾情緒激動,從蹲下至站立時有向上訴人的方向前進,更有可能是事實。
可能輕力推而事主再於潮濕環境下絆倒
法官指更關鍵的是,裁判官已裁定上訴人僅用右手推了鍾的肩膊一下;而上訴人一再強調力度「一般」、「不是好大力」,鍾往後跌時曾「褪兩步」、「𠽤一𠽤」及當時環境潮濕。法官考慮到二人均年近七旬,鍾剛從蹲姿站起,認為無足夠證據推論出上訴人推鍾的力度「不是輕輕的推」。法官提出有可能是上訴人被鍾推後,「自然反應保護自己」的情況下,單手輕推對方,惟鍾因為自己絆倒及環境潮濕等因素,而向後倒地。
法官終裁定證據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支持,上訴人有意對鍾的身體施以嚴重傷害,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刑期。
案件編號:HCMA137/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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