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惑投白票終極上訴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質疑罪行違憲 法官指投票率低有損民意授權
發佈時間:12:53 2026-05-20 HKT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2021年立法會選舉期間,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的帖文,被控煽惑他人投白票罪,在原審裁判官裁定條例合憲後認罪,判監2個月緩刑年半。蘇浚鋒早前上訴罪行違憲被駁回,今早於終審法院質疑涉案罪行侵犯言論自由,法庭不應循狹義理解「有效參與」為到票站投票。首席法官張舉能指政府舉辦選舉為了讓議員取得民意授權,若投票率低便會損害民意授權,上訴方回應指或許這正是大眾訊息。終審庭押後裁決。
上訴稱提倡投白票或不投票僅屬政見
上訴申請人為蘇浚鋒,由大律師詹廷鏘代表;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蘇浚鋒早前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被駁回,今向終審庭上訴,質疑涉案罪行違憲,侵犯表達自由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權利。
詹廷鏘陳詞指投白票或不投票本身不違法,被告提倡投白票或不投票只是表達一己政見,不應被視為違法受罰。常任法官林文瀚指言論自由不是絕對,受限於尊重他人權利名譽或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衞生或風化。首席法官張舉能提到有些國家甚至會強制選民投票,故涉案罪行乃港府鼓勵選舉的理想政策。詹廷鏘回應指即使促進選舉用意良好,惟不足以構成正當目的去限制市民權利。詹廷鏘認為法庭不應循狹義理解,單純到票站投票理解何謂「有效參與選舉」,解釋選舉其中一個目的在於讓選民對選舉及候選人一探究竟,選民最後可能會認為選舉制度充斥流弊或沒有候選人值得投票,於是選擇投白票或不投票,亦是在參與選舉,而其選擇完全合法。

張舉能:投票率低會損害民意授權
張官反指政府可抱持特定立場,為鼓勵選舉而選擇訂立涉案罪行,難言沒有正當目的。詹廷鏘回應指然而政府抱持特定立場不構成正當目的去禁止及懲罰他人在選舉中做個人選擇。常任法官霍兆剛指鼓勵他人投白票或不投票會打擊選舉,詹廷鏘反駁指涉案罪行異常,鼓勵他人做合法之事何以要遭受懲罰,又如何會打擊選舉。張官指出政府舉辦選舉是為了讓議員取得可靠的民意授權,若投票率低便會打擊選舉,損害議員取得的民意授權。詹廷鏘回應指或許這正是大眾欲傳達的訊息。
控方指法例沒有差別對待不同政見
余若海代表律政司一方回應,引用修訂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條例時第1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的說明》,當中指2019年香港發生「反修例風波」動搖社會,嚴重損害香港憲制秩序,為填補選舉制度漏洞故需修例。余若海指因此政府有責任保障選舉制度免受損害,而上訴方亦同意言論自由非絕對,關鍵在限制方式。余若海指立法會修例時要減少及預防外國干預等風險,認為此前社會動盪時有人嘗試以當選議員為策略,如今則有人以杯葛選舉為策略來損害選舉,故限制相稱,有正當目的,沒有對不同政見造成差別待遇。
被告蘇浚鋒被控於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在個人Facebook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同年10月29日的帖文,而該帖文煽惑投票的人以任何方式處置選票,以致使該選票被視為無效。
案件編號:FACC3/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