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涉木棍捅羈留者肛門案 辯方指身處現場不足以定罪 若裁定犯案望考慮受脅迫 6.18裁決

更新時間:14:14 2026-05-19 HKT
發佈時間:14:14 2026-05-19 HKT

時任二級懲教助理2年多前在壁屋懲教所遭還押青年灑中爽身粉,疑連同其他羈留人士捅傷青年肛門。一級懲教助理涉嫌知情不報,偕有份參與傷人的3名羈留人士否認控罪受審。案件今早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辯方指,一級懲教助理對下屬襲擊事主的舉動不知情,而涉案羈留人士雖身在現場,但無直接證據顯示他們參與施襲,未能達致「不可抗拒推論」裁定有罪,若法庭認為身處現場亦屬犯案,望法庭考慮他們屬「脅迫犯事」,因他們須按懲教職員指示行事。法官姚勳智將案件押後至6月18日裁決。

辯:郭紹輝無參與亦無法預計襲擊事件的發生

大律師蘇昊義代表退休一級懲教助理郭紹輝結案陳詞指,無可否認事主在本案中遭受的襲擊是「令人髮指」的事件,惟沒有證據顯示郭紹輝有份參與襲擊、能預計襲擊事件發生及對事件知情,郭紹輝亦沒有不正當動機作出有違公職人員失當的行為。辯方續指,案發時沒有明文規定在囚人士不能玩遊戲,郭紹輝心軟少年犯在大時大節無人探望才批准玩遊戲,惟玩遊戲本身對襲擊事件沒有關聯,郭紹輝批准玩遊戲或未能達至公職人員作出不當行為及損害公眾對公職人員的信任。

蘇另指,本案觸發點在於事主將爽身粉撒在時任二級懲教助理譚力翀身上,及後事主受襲約30秒,惟連事主在受襲前都未能預計會遭暴力對待,遑論郭紹輝怎能預計到譚力翀會攻擊事主。辯方直言,譚力翀通過懲教的考核、背景審查及培訓等,在職期間亦沒有收到投訴,譚力翀大機會能繼續升職,案發時沒有證據顯示譚力翀帶事主到梯間是為了施襲,基於郭紹輝對譚力翀的信任,郭紹輝未必有責任制止譚力翀帶事主離開活動室,再加上當時只有郭紹輝及譚力翀兩名懲教人員,但卻有56名在囚人士,郭紹輝要監督清潔工作,是否仍有能力監管下屬的作為。而案發前郭紹輝及譚力翀均在活動室內,若譚力翀知道郭紹輝允許自己犯案,就無須將事主帶到梯間再關上閘門,其目的顯然是不想被揭發犯案,故沒有證據顯示郭紹輝知情。

李梓睿與李宇軒均指按譚指示到現場惟無份參與施襲

李梓睿的代表大狀在結案陳詞中指,李梓睿沒有任何動機對事主施襲,案發時梯間的空間狹窄,在場人士會遊走不同位置,控方未能達致「不可抗拒推論」而推斷李梓睿有罪。辯方引述控方的檢控基礎,依賴李梓睿案發時在場及事主證供提及李梓睿在其右邊,受襲時有人左右捉事主的雙手,惟沒有直接證供顯示李梓睿有份參與,李梓睿是「B仔」,須按照譚力翀的指示前往梯間,故李梓睿案發時在場是合法及合理的,而李梓睿站在事主的右邊並不能代表李梓睿曾捉事主的手,事主供稱受襲前李梓睿確實站在右邊,惟受襲時已不知李梓睿的確實位置,事主被問及是否確認李梓睿有份參與施襲時,亦回應未能確認。

李宇軒的代表採納書面結案陳詞指,案發地是壁屋懲教所,並非李宇軒可以隨意走動的地方,李宇軒亦要遵守懲教職員的命令,譚力翀要求李宇軒離開活動室時,李宇軒沒有能力拒絕,故其行為沒有不妥的地方,而事主亦在盤問下承認不相信李宇軒有份參與襲擊。

辯:若林承蔚身處現場亦屬犯案 望考慮為「脅迫犯事」

大律師詹俊祺代表林承蔚的書面結案陳詞中,形容本案事發經過屬「突然其來」,並非事先安排的犯案,而身為「B仔」的林承蔚被要求跟隨譚力翀離開活動室,林承蔚沒有資格拒絕,譚力翀指示林承蔚取木棍,林承蔚亦沒有能力拒絕,而涉案木棍亦非由林承蔚提供的。辯方續引述事主證供指,案發時林承蔚有可能在場,控方則指控林承蔚負責「睇水」,故林承蔚沒有參與襲擊,但當刻未能即時在場,表達不同意譚力翀的行為,及後林承蔚在安全的情況下向事主表示不同意譚力翀的行為,而事主亦回應指知道林承蔚非有意為之。

詹另指,控方稱林承蔚事後協助處理涉案木棍,惟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林承蔚處理的木棍上沒有血液及糞便,而「B仔」要協助拋棄物品亦屬常態,控方僅能依賴事主提及林承蔚曾在梯間,若法庭裁定林承蔚身處在梯間亦屬犯案,望法庭考慮林承蔚屬「脅迫犯事」,辯方表示面對此等情況的做法是「沉默大多數」,惟「沉默又係咪代表同意呢?」,因林承蔚未能自行選擇是否出現在現場,林承蔚須按懲教職員指示行事,而林承蔚當時是年輕的少年犯,入世未深,遇到此情況時未知能如何處理,僅能在安全的情況下告知事主,他是不同意譚力翀的行為。

郭紹輝被控行為失當 

受審被告依次為55歲退休一級懲教助理郭紹輝,以及3名羈留人士19歲李梓睿、19歲李宇軒及20歲林承蔚。郭紹輝否認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指其於2023年12月26日與2024年1月17日之間,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失當行為,即未能執行作為部門主管的職責及未能舉報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譚力翀襲擊事主。

餘下3名被告否認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3人於2023年12月26日,在壁屋懲教所B座1樓B3-A活動室外樓梯,意圖使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作出傷害。

同案33歲時任二級懲教助理譚力翀及20歲羈留人士何力桓日前承認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譚力翀另承認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案件編號:DCCC1096/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