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查錫我遭銀行追討10.3萬透支貸款 官頒絕對押記令
更新時間:12:14 2026-05-15 HKT
發佈時間:12:14 2026-05-15 HKT
發佈時間:12:14 2026-05-15 HKT
曾任廉政公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在2010與恒生簽訂合約申請20萬的銀行賬戶透支額度,惟查錫我未能如期還款,恒生遂於去年取消了該透支服務,並多次要求查錫我償還餘額不果,恒生去年入稟區域法院向被告追討餘款10.3萬元、利息及訟費等。案件今早於區院展開聆訊,被告缺席聆訊,原告方表示今年5月已再次向被告送達誓詞,惟未獲回覆。聆案官李慧雲在被告缺席聆訊下,向被告頒下絕對押記令及須付6100元訟費。
查錫我缺席聆訊遭法庭頒下絕對押記令
原告方表示,在今年5月12日再次向被告送達誓詞,惟被告沒有回覆,亦缺席今早聆訊,故要求法庭發出絕對押記令(Charging Order Absolute)及6100元訟費。聆案官李慧雲在被告缺席聆訊下,向被告頒令絕對押記令及批出訟費申請。
原告為恒生銀行有限公司(Hang Seng Bank Limited),被告為查錫我 (Char Shik Ngor Stephen)。入稟狀指,原告根據2010年6月9日簽訂的融資文件(Facility letter)向被告提供了20萬的戶口透支額度(Overdraft Facility)。在2024年8月16日,原告取消了透支服務,並要求被告償還未償還金額,並在2025年7月29日再度要求被告還款。
銀行屢催還款逾10萬不果入稟追討
惟被告截至8月6日仍未還清款項,尚欠款103,406.34港元。原告昨(11日)入稟區域法院向被告追討餘款,及自今年8月7日起的還款利息,以年利率8.25%計算,直到被告還款之時,以及向被告追討本案的損害賠償金,包括律師費及訴訟費等。
案件編號:DCCJ4485/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