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載客時露械自瀆的士司機脫罪 事主供稱見到下體 報案只說:似有嘢伸出嚟 官指無法信納

更新時間:15:54 2026-05-14 HKT
發佈時間:15:54 2026-05-14 HKT

正職為的士司機、時任休班輔警的57歲男子涉去年9月,在跑馬地接載女乘客時在的士內自瀆。的士司機早前否認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經審訊後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脫。裁判官高偉雄拒納女事主證供,指她庭上作供與報案紀錄、警署錄口供的內容不符,法庭未能相信事主確實見到被告自瀆。高官另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被告得悉罪脫後雙手合十向裁判官鞠躬。

女事主庭上證供與報案內容有明顯出入

57歲被告吳咏文,被控於2025年9月1日在香港跑馬地馬場外,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他的部分身體,即其陰莖。

高官裁決時指控方完全依賴女事主X的證供,惟她庭上所說的內容與當日報案的內容有明顯出入。根據警方報案電話記錄,X當日首先形容被告「好似做緊啲猥褻動作」,又指「好似有啲嘢伸出嚟」。當接線生詢問是否下體時,X才說是。高官質疑X庭上聲稱肯定見到是下體,為何當日不直接告知接線生,因此認為X的說法並不吻合。

被告警誡下稱當時正抓癢並不構成招認

高官另提及接線生建議先停車,X當時曾答應,但她在庭上改稱當時在天橋上,故拒絕了接線生,兩者明顯有出入。高官又考慮到報案時間及行車紀錄,認為X的說法不可信。鑑於各種疑點,法庭無法信納X確實見到被告自瀆。而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指他可能有抓癢,高官認為不構成招認,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辯雙方不爭議的承認事實指,女事主X案發前與被告互不相識,X案發當日在中環路邊截的士,及後登上由被告駕駛的的士。至近早上10時,X致電999報案,的士於跑馬地奕蔭街停駛。警員以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名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稱「我揸緊車,乜都無做過」。

案件編號:ESCC3269/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