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载客时露械自渎的士司机脱罪 事主供称见到下体 报案只说:似有嘢伸出嚟 官指无法信纳
更新时间:15:54 2026-05-14 HKT
发布时间:15:54 2026-05-14 H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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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职为的士司机、时任休班辅警的57岁男子涉去年9月,在跑马地接载女乘客时在的士内自渎。的士司机早前否认在公众地方的猥亵行为罪,经审讯后今于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脱。裁判官高伟雄拒纳女事主证供,指她庭上作供与报案纪录、警署录口供的内容不符,法庭未能相信事主确实见到被告自渎。高官另批准辩方的讼费申请,被告得悉罪脱后双手合十向裁判官鞠躬。
女事主庭上证供与报案内容有明显出入
57岁被告吴咏文,被控于2025年9月1日在香港跑马地马场外,无合法权限或辩解,而在公众地方或公众可见的情况下猥亵暴露他的部分身体,即其阴茎。
高官裁决时指控方完全依赖女事主X的证供,惟她庭上所说的内容与当日报案的内容有明显出入。根据警方报案电话记录,X当日首先形容被告「好似做紧啲猥亵动作」,又指「好似有啲嘢伸出嚟」。当接线生询问是否下体时,X才说是。高官质疑X庭上声称肯定见到是下体,为何当日不直接告知接线生,因此认为X的说法并不吻合。
被告警诫下称当时正抓痒并不构成招认
高官另提及接线生建议先停车,X当时曾答应,但她在庭上改称当时在天桥上,故拒绝了接线生,两者明显有出入。高官又考虑到报案时间及行车纪录,认为X的说法不可信。鉴于各种疑点,法庭无法信纳X确实见到被告自渎。而被告在警诫录影会面中指他可能有抓痒,高官认为不构成招认,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辩双方不争议的承认事实指,女事主X案发前与被告互不相识,X案发当日在中环路边截的士,及后登上由被告驾驶的的士。至近早上10时,X致电999报案,的士于跑马地奕荫街停驶。警员以在公众地方的猥亵行为罪名拘捕被告,他在警诫下称「我揸紧车,乜都无做过」。
案件编号:ESCC3269/2025
法庭记者:雷璟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