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婦人頻攜大量現金入境找換 總額達2.8億元 2人洗黑錢罪成囚4年10個月及3年
發佈時間:16:19 2026-05-07 HKT
2名中年婦人在2018年至2019年間攜帶大量外幣現金入境找換數百次,涉款總額高達2.8億元。2名婦人2019年9月被捕,各被控2項洗黑錢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法官王詩麗今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指,若非2人參與,黑錢不會流入本港,對香港金融系統有負面影響,本案不知道上游罪行為何,2人雖非案中主腦,然而其跑腿角色重要,加之涉及跨境元素,分別判處2人監禁58個月及36個月。
不理家人勸阻抱僥倖心態犯案
王官判刑指55歲女清潔工羅小平入境次數多達692次,其中151次有向海關申報,超過100次攜款超過100萬元,金額最多一次高達385萬元,亦有外幣;56歲女侍應向玉蓉涉案款項亦不少,2個月內來港111次,警誡下承認每次攜款約20萬至30萬元不等,有時1日內多次出入境,有時連續多日入境。
王官提到羅小平女兒曾勸阻羅小平,警告有洗黑錢風險,惟羅小平仍抱僥倖心態犯案,貪得無厭。王官指2人不知道涉案上游罪行為何,然而2人跑腿角色重要,加之涉及跨境元素,若非2人攜帶的話黑錢不會流入本港,對香港金融系統有負面影響,分別以64個月及42個月監禁為2人洗黑錢罪量刑起點,案件延誤減刑半年,終分別判囚58個月及36個月。
兩被告1年間洗黑錢達2.8億元
被告羅小平被控於2019年9月10日,在香港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即人民幣560,000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2018年7月16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即共人民幣249,230.482元、歐羅75,000元、美元130,000元及港幣601.7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另一被告向玉蓉被控於2019年9月10日,在香港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即人民幣440,000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於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即人民幣2,357,790.88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海關歡迎裁決及判刑結果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稱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清洗黑錢罪行的嚴重性,並指本案是自2018年7月起實施《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後,首宗旅客跨境運送大量現金類物品進行洗黑錢活動被裁定罪成的案件。
兩被告於2018至2019年期間多次於邊境管制站運送大量現金到香港。海關跟進調查後發現,兩人涉嫌合共處理折合約2.8億元的犯罪得益。海關於2019年9月採取行動,於落馬洲支線管制站拘捕兩名被告,並於2023年4月落案起訴兩人合共4項洗黑錢罪名。
海關重申,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任何人士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不論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然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而相關犯罪得益亦可被沒收。
案件編號:DCCC622/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