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基學位賄賂案 2家長與1商人獲准以10萬至45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發佈時間:12:54 2026-05-07 HKT
英基烏溪沙國際幼稚園前行政主任林珍妮,因在2018至2021年間,收受13名家長和1名商人至少64萬元賄款,以協助其子女「打尖」入學。污點證人林珍妮就串謀受賄等9罪被判囚25個月,其餘14人被判監禁8至14個月不等,14人均已提出上訴,其中3人今到高等法院申請上訴期間保釋,法官楊家雄認為3人的上訴理由有合理可爭辯之處,若3人不獲保釋外出,相信排期進行上訴聆訊時已經服畢刑期,故批准3人上訴期間保釋外出,保釋條件包括保釋金10萬至45萬元 、不得離開香港、每周到警署報到等。
上訴理由有合理可爭辯處
兩名家長馬賢文、朱霜叶及商人蕭裕邦今到高等法院申請上訴期間保釋,法官楊家雄經考慮各方陳詞後,認為3人的上訴理由有合理可爭辯之處,而馬賢文及朱霜叶2人的最早獲釋期為2026年8月26日,蕭裕邦的最早獲釋期為2026年12月9日,楊官考慮本案14人均已提出定罪或刑期上訴,3人的上訴理由均具合理爭辯性,楊官相信若3人不獲保釋,排期進行上訴聆訊時3人經已服畢刑期,遂批准3人上訴期間保釋外出。
馬賢文及蕭裕邦需交出保釋金10萬元,朱霜叶需交出保釋金45萬元,3人均需交出旅遊證件,保釋期間需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不得離開香港,需居住於報稱地址,亦需出席法庭指定聆訊等。
除林珍妮外14被告均提上訴
除了英基烏溪沙國際幼稚園前行政主任林珍妮以外的14名被告,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13罪罪成,即12項串謀使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及以1項煽惑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今年3月判刑時指,商人蕭裕邦是案中唯一並非學生家長的被告,他案發時因生意夥伴的子女報讀英基,繼而接觸林珍妮及行賄,其主動性明顯高於其他被告,故罪責較高,終被判囚14個月。
另外年齡介乎35歲至48歲的13名被告為11個家庭的家長,即林泯希及其丈夫張珈銘;蔡慧妍及其伴侶李俊朗;九名母親黃蕙娗(前稱黃詠雯)、劉映均(前稱劉慧德)、馬賢文、李洁冰、徐惠謙、江靜雯、黃美雪、麥偉琪及朱霜叶,他們分別被判囚8至11個月。
案件編號:CACC129/2026
法庭記者:劉曉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