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角長康街貨車溜前撞燈柱致一傷 司機危駕罪表證不成立 認不小心駕駛 罰款4000元
發佈時間:16:24 2026-05-06 HKT
一輛中型貨車去年6月在北角長康街與英皇道交界,疑失控溜前直撞燈柱,導致車上乘客左腳骨裂。48歲貨車司機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暫委裁判官何子俊裁定危駕罪名表面證供不成立,指車輛溜前一刻,被告並非身處駕駛座,而被告停車時拉起的手掣理應足以制動,故不構成危險駕駛元素;惟其行為仍涉不小心駕駛,被告選擇認罪,何官判處罰款4000元。
貨車溜前一刻不在司機位不屬駕車狀態
被告鄧波,今由大律師黃雋文代表。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6月15日在香港長康街與英皇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中型貨車,引致梁耀基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早前舉證完畢後,辯方作出中段陳詞,要求法庭裁定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

何官今指,被告在車輛溜前一刻並非身處駕駛座,即使他在貨車尾板上落貨,尾板用途亦非駕駛車輛,故當時被告並非駕駛車輛的狀態。不過,在被告下車前,他停駛車輛的行動則屬駕駛,而當時行為亦可延伸至後來發生的結果。
危駕罪表證不成立但須為不小心駕駛罪答辯
何官續指,汽車檢驗主任檢驗涉案貨車時,在斜度高於涉案路段的斜台進行測試,只需拉5格便可停定涉案貨車;而警員當日到場時,發現貨車手掣拉到第6格,參照檢驗結果,手掣拉到第6格理應能夠制動車輛,故即使把控方證據推至最高,亦不足裁定被告駕駛方式屬危險。
何官裁定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表證不成立,但考慮到被告停車時沒有關掉引擎、車輛置於空檔、以及沒有把手掣拉盡到第9格,故裁定被告不小心駕駛罪名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認不小心駕駛被判罰款$4000
被告承認不小心駕駛罪,辯方求情指,被告於1997年考獲駕駛執照,過去僅有一次不小心駕駛記錄,並沒有刑事案底,他因案件已上了重要一課,懇請法庭以罰款處理。
何官考慮到辯方求情及案中各項證據,指被告案發時的泊車方式並非盡善盡美,但基於他對案件已有相當悔意,終判罰款4000元。
案件編號:ESCC3119/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