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角长康街货车溜前撞灯柱致一伤 司机危驾罪表证不成立 认不小心驾驶 罚款4000元
发布时间:16:24 2026-05-06 HKT
一辆中型货车去年6月在北角长康街与英皇道交界,疑失控溜前直撞灯柱,导致车上乘客左脚骨裂。48岁货车司机否认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案件今于东区裁判法院续审。暂委裁判官何子俊裁定危驾罪名表面证供不成立,指车辆溜前一刻,被告并非身处驾驶座,而被告停车时拉起的手掣理应足以制动,故不构成危险驾驶元素;惟其行为仍涉不小心驾驶,被告选择认罪,何官判处罚款4000元。
货车溜前一刻不在司机位不属驾车状态
被告邓波,今由大律师黄隽文代表。控罪指,被告于2025年6月15日在香港长康街与英皇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险驾驶一辆中型货车,引致梁耀基身体受严重伤害。
控方早前举证完毕后,辩方作出中段陈词,要求法庭裁定案件表面证供不成立。

何官今指,被告在车辆溜前一刻并非身处驾驶座,即使他在货车尾板上落货,尾板用途亦非驾驶车辆,故当时被告并非驾驶车辆的状态。不过,在被告下车前,他停驶车辆的行动则属驾驶,而当时行为亦可延伸至后来发生的结果。
危驾罪表证不成立但须为不小心驾驶罪答辩
何官续指,汽车检验主任检验涉案货车时,在斜度高于涉案路段的斜台进行测试,只需拉5格便可停定涉案货车;而警员当日到场时,发现货车手掣拉到第6格,参照检验结果,手掣拉到第6格理应能够制动车辆,故即使把控方证据推至最高,亦不足裁定被告驾驶方式属危险。
何官裁定被告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名表证不成立,但考虑到被告停车时没有关掉引擎、车辆置于空档、以及没有把手掣拉尽到第9格,故裁定被告不小心驾驶罪名表证成立,被告需要答辩。
被告认不小心驾驶被判罚款$4000
被告承认不小心驾驶罪,辩方求情指,被告于1997年考获驾驶执照,过去仅有一次不小心驾驶记录,并没有刑事案底,他因案件已上了重要一课,恳请法庭以罚款处理。
何官考虑到辩方求情及案中各项证据,指被告案发时的泊车方式并非尽善尽美,但基于他对案件已有相当悔意,终判罚款4000元。
案件编号:ESCC3119/2025
法庭记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