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龍」謀殺案|「紋身忠」不服謀殺罪成提上訴 質疑原審法官引導時過度強調黑幫尋仇背景
發佈時間:14:23 2026-05-05 HKT
綽號「泰龍」的新義安頭目李泰龍2009年遭仇家伏擊斬死,與「泰龍」結怨的和勝和頭目「紋身忠」梁國忠2023年遭4男3女陪審團一致裁定「紋身忠」謀殺罪成,原審法官張慧玲依例判處終身監禁。「紋身忠」不服定罪今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及申請更新上訴許可,質疑張官引導陪審團時處理不當,過度強調黑幫尋仇背景,令陪審團錯誤信納梁國忠是和勝和高層成員的傳聞證供,亦爭議「紋身忠」持有效不在場證據。上訴庭需時考慮,將在半年內頒布書面判詞。
上訴指原審官過度強調牽涉黑幫尋仇
上訴人梁國忠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及陳永豪大律師代表,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及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代表。梁國忠否認於2009年8月4日,在香港連同李鎮江「波仔」、李蘊剛「剛仔」和勞展宏「貓仔」及其他人,謀殺41歲男子李泰龍,惟4男3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後一致裁定「紋身忠」謀殺罪成,原審法官張慧玲依例判處終身監禁。「波仔」、「剛仔」和「貓仔」早已在2011年被陪審團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
上訴方資深大律師謝華淵指出,原審法官張慧玲引導陪審團時,過於強調本案牽涉黑幫尋仇,令陪審團錯誤信納「紋身忠」梁國忠是和勝和的高層成員(senior member),而且本案沒有理由證明「紋身忠」曾襲擊「泰龍」。特赦證人林家俊供稱「紋身忠」曾參與討論復仇計劃,並提醒刀手「不要斬重要部位」,上訴方則質疑陪審團過度依賴此供詞。
上訴庭法官薛偉成表明本案並非關注三合會成員身份,而是關注報仇及受傷情況,上訴方則指若非關注三合會成員身份,控方在審訊中則毋須傳召三合會專家出庭作證,又強調即使三合會成員叫梁國忠為「忠哥」,也不代表梁國忠是和勝和的高層成員。
引導陪審團時錯將傳聞證供與其他證據混合
上訴方又指張官混合傳聞證供與其他證據使用,未有作出適當導詞,爭議「紋身忠」梁國忠事發前數天合法離港,屬有效的不在場證明。惟控方引述三合會專家指黑幫常以水路非法出入境,故「紋身忠」梁國忠或製造假象後乘「大飛」回港犯案。上訴庭法官薛偉成亦指,「紋身忠」梁國忠2020年乘「大飛」非法回港自首,也令他案發時不在場的證據不太可信。
上訴方亦指,特赦證人、前和勝和成員林家俊供稱他曾目睹「紋身忠」梁國忠與和勝和幾名高層成員用餐,但上訴方為不能就此認為「紋身忠」便是和勝和的高層成員。上訴庭法官薛偉成指出,陪審團不會單因「紋身忠」是三合會成員便推斷「紋身忠」曾參與謀殺。上訴方則批評張官引導陪審團時,強調本案屬「黑幫尋仇」,並指梁國忠是高層成員,扮演監督的「大佬」角色。
稱不能以被告虛假不在場證據支持定罪
律政司反駁指,「紋身忠」梁國忠能在毫無痕跡下返回香港,黑幫成員常以「大飛」偷渡回港,「紋身忠」亦於2020年1月24日非法回港。法官楊家雄亦特別提到,完美的不在場證明是要證明嫌疑犯在同一時間身處其他地方,否則控方可以假設推翻,控方也必須證明被告的不在場證據為虛假。上訴方則認為此屬邏輯循環,未能以被告的虛假不在場證據去合理支持定罪。
律政司強調本案審訊並沒有任何程序不當,陪審團經過多日審訊後仍一致裁定「紋身忠」梁國忠謀殺罪名成立,可見陪審團按張官指示專注考慮涉案證據後,同意本案是兩個黑幫社團之間的仇殺。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2023年向陪審團引述,本案特赦證人、前和勝和成員林家俊供稱「紋身忠」是賭檔營運者之一,林知悉「紋身忠」是和勝和高層,而案發前林收到吳奕彤「五筒」的來電前往樂群街公園,當時林、「五筒」、楊文廷「傻佬庭」、梁國忠「紋身忠」、蘇啟文「蘇啟」、李鎮江「波仔」、李蘊剛「剛仔」和勞展宏「貓仔」在場討論向「泰龍」的復仇計劃,當時「貓仔」說「唔好斬頭,唔好斬頸,唔好斬大動脈」,「紋身忠」則說「總之唔好斬啲重要部位」,刀手「蘇啟」、「五筒」、「波仔」點頭表示明白,林則負責「睇水」。
張官總結案情時指,涉案片段顯示出一群人共同計劃襲擊泰龍,車撞倒泰龍後下車狂斬,再快速上車逃離現場,車上的DNA及指紋被大火燒毁,「紋身忠」亦有事發前數天合法離港的不在場證據(alibi evidence),但三合會專家指黑幫成員常經水路非法進出香港。張官表示若陪審團確認「紋身忠」的不在場證據屬虛假,控方所指其中一個合理推論是「紋身忠」製造合法離港的「假象」後乘「大飛」非法回港參與本案,犯案後再非法離港,事隔十年後再乘「大飛」回港,2020年1月21日在律師陪同下到灣仔警署自首。
案件編號:CACC216/2023
法庭記者:劉曉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