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要求家長銷毀貪污證據 蔡章閣中學助理校長脫妨礙司法公正罪 官指控方未能證明在港犯案

更新時間:18:31 2026-04-29 HKT
發佈時間:18:31 2026-04-29 HKT

廠商會蔡章閣中學助理校長前年安排男學生入讀中二時懷疑貪污,其後涉嫌相約家長於內地酒店碰面,要求銷毀貪污證據,干擾廉署刑事調查,2人一同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涉案家長早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錄取口供指證助理校長,押後判刑。助理校長昨否認控罪受審,暫委裁判官潘定邦今於屯門裁判法院裁決指,助理校長離港前未曾向家長談及刪除訊息事宜,控方未能證明其在港犯案,遂裁定其妨礙司法公正罪脫。

未能證明在港有提刪除訊息事宜

潘官今裁決指由於38歲學生家長蔡鈺證供中,有關與蔡章閣中學50歲助理校長孔少丹商討刪除訊息的內容不夠清楚深入,只能證明2人討論過一些事情,未能證明孔少丹建議蔡鈺刪除信息以及達成協議。潘官續指加上蔡鈺同意,2人在深圳會面前只曾在微信中談及交收書本和用膳,不知道到孔少丹席間會提及轉帳1萬元的事宜。潘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孔少丹在香港向蔡鈺發訊邀約時曾討論控罪中的作為,遂裁定孔少丹妨礙司法公正罪脫。

官曾提醒控方需否更改控罪詳情

潘官昨日開審前曾指,留意到根據控方案情孔少丹與蔡鈺於香港相約到深圳共晉晚餐,在深圳期間銷毀及干擾涉案資料,因此犯案行為在境外,要考慮法庭有否司法管轄權。潘官另提醒控方需否更改控罪詳情,刪去「在香港」並加上「串謀」來配合案情。辯方資深大律師陳永豪表明反對更改控罪詳情,指2名被告共同被控,而非被控串謀罪,根據控方案情2人在內地犯案,控方沒有可能證明被告在香港犯案,孔少丹亦從未刪除過涉案資料。陳永豪續指蔡鈺早前已承認相同控罪,控罪詳情不多不少,控罪框架不應直至如今才重大更改。控方索取法律意見後決定不更改控罪,援引終院案例指法庭可宏觀案情斷案。

蔡章閣中學50歲助理校長孔少丹與38歲學生家長蔡鈺同被控1項妨礙司法公正罪,被控於2024年9月12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銷毀或干擾廉政公署就蔡鈺被指稱貪污而進行的刑事調查的資料。蔡鈺早前認罪,保釋候判。

案件編號:TMCC2001/2025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