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8千元報酬扮輔警收電騙款項 大學生認4罪囚40月 官:電騙案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須嚴懲

更新時間:12:56 2026-04-24 HKT
發佈時間:12:56 2026-04-24 HKT

男大學生前年為8千元報酬在收取電騙款項時,假冒輔警出示偽造委任證,誘使3名事主交出60萬港元,被捕後聲稱自己按指示行事,否則便會成為受害人。大學生今早在區域法院承認串謀詐騙等4罪,求情指因「貪快錢」而犯案。法官嚴舜儀判刑時斥,被告被捕後企圖以藉口開脫罪責,利用事主不熟悉內地執法部門的運作而騙取款項,負責現身收錢、偽造虛假證件及假冒公職人員,其角色重要,終判處被告監禁40個月。嚴官及後向被告坦言「我就係要話俾你聽呢件事係幾嚴重,對社會嘅傷害係幾大」。

被告案中角色重要卻一度稱自己是受害人

23歲被告黃鍩銘,報稱學生,被控3項串謀詐騙及1項假冒公職人員罪。控罪指,他於或約於2024年4月21日至2024年5月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分別3度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詐騙江健勤、吳晞潼及徐啟超,即不誠實地及虛假地表示3名事主被懷疑涉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的罪行,以及需要就上述罪行的調查交出金錢,從而誘使3名事主交出現金港幣共98萬元;另於同年5月9日在香港,假冒公職人員,即假冒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

法官嚴舜儀判刑時指,被告與身分不詳的人電騙3名事主,被告利用事主不熟悉內地執法部門的運作,在3星期內企圖騙取約98萬元的保證金,導致事主實際損失69萬元,並非屬小數目。嚴官直指,被告現身協助收錢、偽造虛假證件及假冒公職人員,更明知金錢屬贓款仍助騙徒以比特幣匯款,其角色重要,惟警誡下卻試圖為自己開脫,形容自己為受害人,現在則承認是「貪快錢」而犯案。

官:我就係要話俾你聽呢件事係幾嚴重

嚴官續稱,被告一而再再而三地向事主收取騙款,每次收款後理應有時間想清楚,惟被告卻抵受不住金錢的誘惑,其守法意識薄弱。嚴官直言,電騙案件難以追尋,執法上面對極大困難,亦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故法庭須向社會傳達信息,任何人在電騙案不論擔任什麼角色,都必須要嚴懲以示阻嚇,故接納控方加刑申請,判處被告監禁40個月。

嚴官在判刑後向被告坦言「我就係要話俾你聽呢件事係幾嚴重,對社會嘅傷害係幾大」,慨嘆被告「有勇氣真正咁面對自己犯下嘅過錯,咁先可以重新做人」,更寬慰被告「出社會後一定會再面對複雜嘅事,踏出社會之後必然要有好嘅準備」,告誡被告「唔能夠再做錯事」。

嚴官引述辯方求情,被告在內地出生,2012年隨母親來港,案發時就係大學2年級。被告母親撰寫求情信指,被告以往品格良好,入世未深,飲對法律意識薄弱才犯案。被告親撰求情信指,明白自己犯錯,每當回想起此事深感懊悔,令家人失望及傷害到他人,本案亦令其學業化成泡影,望法庭輕判,能早日重新做人。辯方另指,被告案發前經社交平日Telegram找工作,因本案人工高又輕松,故「貪快錢」犯下本案。

案情指,32歲男事主江健勤於前年4月21日接獲陌生來電,一名男子以普通話自稱龍崗區勞動局人員,指稱江涉及洗黑錢案件,要求江向公安局報案及錄取口供。翌日,男子要求江到葵涌邨與某人見面,江隨後與一名身穿套裝的女子簽署了一份保密協議。同月24日,江按指示提取其兩個銀行帳戶的所有款項,對方聲稱會將款項交給公安局駐港專員,以交由香港金融管理局保管,江交出了9萬元。同月30日,江再度交出7萬元,當時身穿西裝並自稱公安局駐港專員的被告負責收取款項,另給江一張收據,聲稱是上次收到9萬元的收據。江將事件告知母親,發覺被騙後報警求助。70歲男事主徐啟超在前年4月28日墮入同樣騙局,損失金額30萬元,惟徐覺得前來收款的男子很年輕,並不像公安的模樣,故拍下該男子的兩張相片。

至於28歲女事主吳晞潼於前年4月24日接獲陌生來電,一名男子以普通話自稱來自羅湖區人力局,指稱吳涉及洗黑錢案件並要求配合調查,故要求將吳的香港及內地銀行帳戶資產凍結。翌日,吳在中環與身穿西裝的被告見面,被告展示公安局委任證,並要求吳簽署一份保密協議。同月30日,吳按指示交出14萬元,以作資產審查和解凍控方第二證人資產之用,惟對方再度要求吳交出38萬元,吳自覺受騙而報案求助,警方其後安排監控會面。在5月9日,被告與吳見面,並展示一張偽造的香港輔助警察委任證,證件上印有姓名「黃峰」及被告的相片。被告向吳表示自己是黃專員,吳將偽裝現金的布袋交給被告。

被告隨即被捕,在警誡下表示「我都係人哋叫我嚟收錢㗎咋」,解釋「張證係人哋整俾我叫我印出嚟扮官員收錢用」,警方在搜身時發現兩張比特幣匯款收據、保密協議及內有偽裝現金的涉案布袋,在被告的住所亦發現用長尾夾夾着的8千元、印章及墨水。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示,自己是香港都會大學二年級學生,修讀健康護理文憑課程,更表示自己亦接獲假冒公安來電指涉案件,若不配合工作便會成為受害人。被告共收取了8千元報酬,餘下款項則按指示進行比特幣匯款。

案件編號:DCCC325/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