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頂普樂道奪命工業意外 官指未能證明僱主具地盤控制權 僅裁定總承建商一罪成 罰款12萬元
發佈時間:15:57 2026-04-23 HKT
44歲男工人2023年在山頂普樂道地盤遭挖掘機撞倒,送院搶救後不治。涉事地盤總承建商及死者僱主被勞工處票控沒有發展安全管理制度等9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暫委裁判官周德興指控方未能證明死者僱主對涉事工程具有實際控制權,總承建商的衍生責任亦因而無從建立,故僅裁定總承建商1項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有人墮下傳票罪成,判處罰款12萬元。
總承建商與僱主共被控8傳票罪
被告為涉事地盤總承建商一鳴建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一鳴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一鳴土木工程為事件中死者賴定華的僱主。
一鳴建築被票控3項東主的法律責任罪、1項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有人墮下,以及1項沒有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安全管理制度罪。

一鳴土木工程則被票控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任何人墮下、沒有設置及保持安全的工業裝置及工作系統、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人工作安全、沒有提供或保持安全的進出途徑等4罪。
挖掘機機手作供前後矛盾
早前在審訊中,涉事挖掘機機手孫永雄供稱在2023年11月23日,他後退挖掘機時聽到機器發出「喇叭聲」,到機外檢查時發現撞倒死者;孫稱身處挖掘機駕駛室時,後方視野會被機械臂遮擋視線。
周官今裁決時,拒絕接納孫的證供,並指其證供中有前後矛盾之處,例如孫稱他與死者在同一範圍操作挖掘機進行打石工作,但盤問下改稱兩人的工作範圍被劃分開;孫初時又稱不懂使用挖掘機後視鏡功能,後改稱他懂得使用,但案發時沒有使用;對於後退挖掘機的原因,孫最初供稱因為空間不足須後退,後改稱有雜工告知有油車駕來,故須退後。
機手間以「擲石」溝通極不可靠
周官今指,涉事機手及死者在案發時須離開駕駛室工作,對挖掘機進行簡單維修,而現場環境嘈吵,視野有盲點,如果沒有清晰劃分工作範圍及安排訊號員指揮等,機手只能倚賴肉眼,極容易產生誤判及出現碰撞,而且挖掘機工作範圍並無實體路障分隔,機手憑肉眼辯認難免出現偏差,而機手之間利用「擲石」作為溝通方式,也是極不可靠及可能產生誤判。
雖然周官指地盤沒有制定明確的安全制度,但控方卻未能證明一鳴土木工程對涉事工程具有實際控制權及管理權,證據顯示一鳴土木工程無權干預施工方法,只是提供支援及招聘等,而控方是基於衍生責任去檢控其母公司一鳴建築,在此前提下也無從建立。
裁定總承建商1罪成罰款12萬元
因此,周官最終只裁定1項「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有人墮下」傳票罪成,該傳票直接針對一鳴建築,指涉事地盤有3個孔洞,分別深約8.2米至3.5米,處於完全暴露的狀態及沒有任何告示。
辯方律師代表求情時,確認過去一鳴建築有4次同類定罪記錄,但最近的一次定罪已是2009年,反映最近10多年來有關注安全事項。辯方又強調,罪成的傳票與死亡事故並無直接關係,只是勞工處調查期間發現孔洞的存在,而案發前地盤曾使用鐵板封閉孔洞,巡查表也顯示已發現孔洞及會跟進,明白情況不理想,但懇請法庭寬大處理。
周官考慮過辯方求情、案中證據、被告過去記錄及行內年資等因素後,判處罰款12萬元,下令一鳴建築須於1個月內繳付。
案件編號:ESS23037-23041、23043-23046/2024
法庭記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