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輔警涉駕的士載客期間自瀆 女乘客指被告「一手揸軚一手自瀆」 被告則稱患濕疹30年不肯定是否抓癢
發佈時間:14:18 2026-04-22 HKT
正職為的士司機的57歲休班男輔警去年9月在跑馬地接載女乘客期間,涉嫌於的士內自瀆。涉案男輔警否認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今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女乘客供稱,她當日在的士內先後兩度看到被告自瀆,她最初懷疑看錯,「無可能咁ridiculous(荒謬),光天化日係度自瀆」,便再傾前觀察,發現被告「一隻手揸住軚盤,一隻手揸住陽具」,並看到被告手部「上下搖動」。被告自辯則稱當日穿著短褲,露出下體「無可能咁滯」,而他大腿有濕疹30年,不肯定當日曾否伸手抓癢。
事主見被告一手揸軚「一手揸陽具」自瀆
57歲被告吳咏文,報稱的士司機,被控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9月1日在香港跑馬地馬場外,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他的部分身體,即其陰莖。
控辯雙方不爭議的承認事實指,女事主X案發前與被告互不相識,X案發當日在中環路邊截的士,及後登上由被告駕駛的的士。至近早上10時,X致電999報案,的士於跑馬地奕蔭街停駛。警員以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名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稱「我揸緊車,乜都無做過」。

X供稱,她當日登上的士及前往養和醫院,她曾感到翳焗及詢問被告有否開空調,被告則表示有開空調,只是有打開車窗「想要啲鮮風」,她則稱「鮮風就無啦,熱風就有」,其後被告調整了空調,她便低下頭使用手機。
X續稱,她後來感到有點暈車,於是沒有繼續用手機及望向前方,此時疑似看到被告作出自瀆行為,「第一眼以為睇錯……光天化日之下,實在太離譜」。其後被告一度停下,但駛至時代廣場時,被告再次自瀆,她當時身體傾前,看到被告「一隻手揸住軚盤,一隻手揸住陽具」。
報警後被告「目露凶光」指事主看錯
X稱當時她曾考慮過用手機拍下,但擔心正在駕車的被告會失控,所以她直接報警,指被告在車上作出猥褻行為。的士駛至奕蔭街停下,其後有兩名警員上前處理。當警員把被告帶上警車時,被告「非常兇猛」及目露凶光,指X「你睇錯喇」,而警員則着被告「你唔好講野」。
X指當時警員曾表示「其實佢(被告)拎唔到(陽具)出嚟㗎喎」,因為被告身穿沙灘褲。X則回應「沙灘褲咪仲容易拎出嚟,牛仔褲反而仲有條拉鍊棘住」。警員亦有問她會否看錯、或許是大姆指,X稱「我咁大個人,我無可能手指公同陽具都分唔到囉」。
X無法肯定當時被告自瀆的具體時長,但稱「幾下囉」、「chok幾下」,她重申當時想過會否看錯,「無可能咁ridiculous(荒謬),光天化日係度自瀆」,但她的確看到被告手持陽具「上下搖動」。
不同意被告當時在抓癢
辯方盤問時,指X在第一次事件中並沒有看到被告的陽具。X同意她第1次懷疑看錯,所以第2次才前傾觀察及清楚看到被告露出陽具,並強調她在第一次事件已看到被告手部作出自瀆的動作。
辯方續提到,X因為的士較「chok」及感到暈車才望向前方,她是否認為的士顛簸與被告自瀆有關。X稱「佢一手揸軚,一手自瀆,架車緊係chok啦,揸車唔係應該兩隻手咩」。
辯方問到,當X打電話報警後,被告是否便停止自瀆動作。X同意,「除非佢膽大包天嘅啫,我都打999,唔通佢仲係度自瀆呀」。辯方又問,當時X報警,是否因為覺得被告太過份,一定要把他繩之於法。X則稱「咁佢做啲咁嘅猥褻行為,唔報警,唔通仲要嘉許佢呀?」
辯方指,當日被告其實並未露出陽具,也沒有作出X指稱的自瀆行為。X不同意。辯方續指,被告只是在抓癢。X亦不同意,指「𢯎痕無理由向上向下」。
被告自辯指當日穿短褲不可能露出陽具
控方舉證完畢後,裁決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下午出庭自辯,稱至今有17年駕駛的士經驗,而他亦自1991年起成為輔警,直到今年3月輔警生涯結束,當時上司向他表明受本案影響,警方不會與他續約。
被告稱案發當日駕車經過時代廣場外的天橋時,因為路面不平故行車較顛簸,而他當日從未露出陽具及自瀆。及後他忽然聽到X打電話及提到「unsafe(不安全)」一詞,他當時下意識檢查的士零件有否出現問題,但他從沒有想過與猥褻行為這方面有關。
被告續指,他當日把上衣紥進短褲,而該短褲並沒有拉鍊,他形容若要露出陽具是「無可能咁滯,除非我除低我條褲」,又指如果他要露出陽具,短褲至少要拉低到大腿中段位置,臀部便會露出。
稱大腿有濕疹30年不肯定當日曾否伸手抓癢
被告又指他駕駛時雙手持軚,偶而休息可能會放下一隻手,亦可能「𢯎痕」,但他不肯定當日有否作出抓癢的行為,但他的大腿的確有濕疹問題。被告稱患有濕疹約30年,每當季節或温度轉變,他感到痕癢便會去求醫,他過去曾向羅君葆醫生及自己任職醫生的胞弟求診。
辯方另傳召羅君葆醫生出庭作供,羅稱被告去年11月曾向他求診,當時被告仍患濕疹,其大腿及下體範圍均有濕疹,而痕癢是常見病徵,當時他亦在被告患處看到有抓癢的痕跡。控方盤問下,羅確認濕疹不影響性功能。
案件押後5月14日裁決。
案件編號:ESCC3269/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