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單車翁遭貨車撞斃 七旬中港司機認危駕致他人死入獄18個月、罰款6千元及停牌5年
發佈時間:13:05 2026-04-17 HKT
七旬中港貨車司機前年5月在上水龍琛路駕駛中型貨車,在切線時意外撞到踩著單車的老翁,老翁被輾過後捲入車底拖行,送院搶救後不治。貨車司機今早在區域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4罪,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被告在意外發生前越線,但若有留意路面狀況,理應見到老翁,卻仍撞到對方,惟念被告年事已高,又身患癌症須定期治療,終判處他入獄18個月、罰款6千元、停牌5年及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被告沒有合理理由案發時未能留意到事主
70歲被告潘玉麟,報稱中港貨車司機,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兩項使用車輛而其配件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的狀態、及使用車輛而其停車燈沒有保持清潔及有效的運作共4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5月1日,在上水龍琛路附近燈柱,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中型貨車,引致林鑑波死亡;另於同日同地使用該中型貨車時,其配件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的狀態,即車軸左前斜架碼及右後斜架碼的固定螺栓鬆動,及橫樑焊接區破裂;及停車燈沒有保持清潔及有效的運作,即右邊後停車燈失效。
練官判刑時指,被告在意外發生前越線,駛到事主身處的車道,被告理應可清楚看見其他道路使用者。練官續稱,案發前被告曾與事主一度停下,若被告有留意路面狀況,理應會見到死者當時停在貨車的旁邊,儘管當時下著雨,惟天色並非極度昏暗,儘管交通繁忙,但車速並不快,被告沒有可以解釋的合理理由案發時未能留意到事主。練官明言,不能忽視本案令事主遭受嚴重傷害後死亡,而貨車的配件並非良好使用的狀態對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影響,念被告年事已高,又身患癌症須定期治療,終判處他入獄18個月、罰款6千元、停牌5年及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身患癌症症狀骨髓纖維化須定期治療
辯方求情指,被告只有1次不小心駕駛的定罪紀錄,被告現在患骨髓纖維化症狀,屬癌症的病況,須要定期服用鏢靶藥,望法庭輕判。
案情指,在前年5月1日下午1時許正下著雨,被告駕駛中型貨車在龍琛路近燈柱附近行駛,而72歲男事主林鑑波在沒有佩戴頭盔下,沿龍琛路東行左線的路邊騎着單車,而被告則在右線行駛。當二人駛至龍琛路基督教中華宣道會上水堂時,被告切入左線並停在一輛巴士後面,事主則停在被告的左前方。及後,二人均開始向前行駛,事主超越被告,但被告的車速較事主快,而撞上了事主。
不知輾過單車獲附近司機告知始知事發
惟在意外發生後,被告沒有即時停駛貨車,被告仍前駛約10米,貨車的左側輪胎輾過事主及單車,直到被告獲其他道路使用者提醒後,才發現意外發生。救護人員到場後,發現事主仍有脈搏及呼吸,但身體多處骨折,隨即將事主送往威爾斯親王醫院搶救,惟事主搶救後不治,在同日證實身亡。事主的屍體剖驗報告顯示,其直接死因是骨盆骨折,及下肢的廣泛性壓傷,此傷勢與被車輛輾壓所造成的情況吻合。
被告案發後向警方表示「我行咗一線嘅,架單車喺我左後邊,突然聽到‘咔’一聲,我停車落車睇,就見佢瞓咗喺度」。被告在警誡下指,獲附近其他司機告知,才注意到事故的發生並下車檢查。被告沒注意到貨車在輾過單車時曾向上搖晃了兩下。警方在調查後,發現貨車的配件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的狀態,即車軸左前斜架碼及右後斜架碼的固定螺栓鬆動,及橫樑焊接區破裂,及停車燈沒有保持清潔及有效的運作,即右邊後停車燈失效。
案件編號:DCCC147/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