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单车翁遭货车撞毙 七旬中港司机认危驾致他人死入狱18个月、罚款6千元及停牌5年

更新时间:13:05 2026-04-17 HKT
发布时间:13:05 2026-04-17 HKT

七旬中港货车司机前年5月在上水龙琛路驾驶中型货车,在切线时意外撞到踩著单车的老翁,老翁被辗过后卷入车底拖行,送院抢救后不治。货车司机今早在区域法院承认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等4罪,法官练锦鸿判刑时指,被告在意外发生前越线,但若有留意路面状况,理应见到老翁,却仍撞到对方,惟念被告年事已高,又身患癌症须定期治疗,终判处他入狱18个月、罚款6千元、停牌5年及自费完成驾驶改进课程。

被告没有合理理由案发时未能留意到事主

70岁被告潘玉麟,报称中港货车司机,承认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两项使用车辆而其配件并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的状态、及使用车辆而其停车灯没有保持清洁及有效的运作共4罪。

控罪指被告于2024年5月1日,在上水龙琛路附近灯柱,在道路上危险驾驶中型货车,引致林鉴波死亡;另于同日同地使用该中型货车时,其配件并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的状态,即车轴左前斜架码及右后斜架码的固定螺栓松动,及横梁焊接区破裂;及停车灯没有保持清洁及有效的运作,即右边后停车灯失效。

练官判刑时指,被告在意外发生前越线,驶到事主身处的车道,被告理应可清楚看见其他道路使用者。练官续称,案发前被告曾与事主一度停下,若被告有留意路面状况,理应会见到死者当时停在货车的旁边,尽管当时下著雨,惟天色并非极度昏暗,尽管交通繁忙,但车速并不快,被告没有可以解释的合理理由案发时未能留意到事主。练官明言,不能忽视本案令事主遭受严重伤害后死亡,而货车的配件并非良好使用的状态对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影响,念被告年事已高,又身患癌症须定期治疗,终判处他入狱18个月、罚款6千元、停牌5年及自费完成驾驶改进课程。

身患癌症症状骨髓纤维化须定期治疗

辩方求情指,被告只有1次不小心驾驶的定罪纪录,被告现在患骨髓纤维化症状,属癌症的病况,须要定期服用镖靶药,望法庭轻判。

案情指,在前年5月1日下午1时许正下著雨,被告驾驶中型货车在龙琛路近灯柱附近行驶,而72岁男事主林鉴波在没有佩戴头盔下,沿龙琛路东行左线的路边骑着单车,而被告则在右线行驶。当二人驶至龙琛路基督教中华宣道会上水堂时,被告切入左线并停在一辆巴士后面,事主则停在被告的左前方。及后,二人均开始向前行驶,事主超越被告,但被告的车速较事主快,而撞上了事主。

不知辗过单车获附近司机告知始知事发

惟在意外发生后,被告没有即时停驶货车,被告仍前驶约10米,货车的左侧轮胎辗过事主及单车,直到被告获其他道路使用者提醒后,才发现意外发生。救护人员到场后,发现事主仍有脉搏及呼吸,但身体多处骨折,随即将事主送往威尔斯亲王医院抢救,惟事主抢救后不治,在同日证实身亡。事主的尸体剖验报告显示,其直接死因是骨盆骨折,及下肢的广泛性压伤,此伤势与被车辆辗压所造成的情况吻合。

被告案发后向警方表示「我行咗一线嘅,架单车喺我左后边,突然听到‘咔’一声,我停车落车睇,就见佢瞓咗喺度」。被告在警诫下指,获附近其他司机告知,才注意到事故的发生并下车检查。被告没注意到货车在辗过单车时曾向上摇晃了两下。警方在调查后,发现货车的配件并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的状态,即车轴左前斜架码及右后斜架码的固定螺栓松动,及横梁焊接区破裂,及停车灯没有保持清洁及有效的运作,即右边后停车灯失效。

案件编号:DCCC147/2025
法庭记者:黄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