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於中港城男廁寫煽動字句 兼職文員否認煽動罪 辯方爭議警誡供詞自願性及準確性
發佈時間:13:52 2026-04-16 HKT
18歲暑期兼職文員涉嫌於去年7月,三度在中港城男廁牆上寫煽動字句。他早前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但否認煽動罪,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審理。辯方爭議警誡錄影會面自願性和準確性,指警員曾威迫被告,及忽略被告明顯不自然的舉止,未有安排合適成人陪同。當日在場的警員否認曾向被告表示若不作招認,會面對更嚴重的罪行;或與被告說要提及憎恨政府,法官會認為他有悔意。
被告梁佳樂,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否認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辯方指被告患自閉及解離症難以理解複雜問題
承認事實指,香港自2019年6月起爆發反修例運動,而「光時」口號常被使用,帶有香港獨立、分裂國家的意思。案發男廁位於尖沙咀中港城3座11樓,進入方式只能透過輸入6位密碼及該層租户持有的門卡進入。被告於案發時間在11樓工作,他於2025年7月21日被拘捕。
辯方大律師何同殷於庭上讀出反對接納警誡錄影會面理由,指被告當時僅18歲,警方未有安排合適成人陪伴便錄取口供。被告患有自閉症及解離症,缺乏眼神接觸及行為僵硬,在錄取口供期間多次可見他面部抽搐。然而警員明顯忽略被告不自然的神態舉止,繼續在無家人及律師在場下進行。
辯方指出被告難以理解複雜的問題,他數次回答的內容顯示他不理解問題。警員曾問被告知否自己的行為違法,被告稱知道,但警員未有著他進一步解釋,被告理解能力有限,以為只犯了塗鴉相關的法例。
指警方曾教被告要提憎恨政府亦未獲告知權利
辯方另提出警員曾在拘捕時,向被告表示若不作招認,會面對更嚴重的罪行;以及與被告說要提及憎恨政府,法官會認為他有悔意。辯方強調被告從未獲告知自己的權利,他在長時間的會面中未獲合理膳食安排,以及未曾獲准聯絡家人或律師等,被告供詞自願性及準確性存疑。
控方傳召偵緝警員許正偉(音譯),許於案發當日當值國安處,他到涉案中港城男廁調查,先檢查廁格妥當後留守。許供稱被告其後進入男廁第一廁格,他聽到類似白板筆書寫的「唧唧聲」,被告離開第一格再到第五格如廁,許檢查第一格發現被寫上煽動字句。隨後許的同袍截停並拘捕被告。
緽緝警員稱會面錄影期間與被告身處不同房中無交談
許於盤問時指拘捕時未曾與被告說話,亦沒有說出要被告承認寫上字句,否則會被控更嚴重的罪名。許另否認在警署會面室外走廊向被告提及,要講出憎恨政府以使法官覺得被告有悔意,許指當時他在監控室,而被告在會面室內,他無見到被告或與其交談。
被告梁佳樂面對的煽動罪指,梁於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九龍尖沙咀廣東道33號中港城第3座11樓男廁牆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蘇官將認罪的3罪判刑押後至煽動罪審訊後處理,而因被告損壞而導致的1500元清潔費亦留待屆時處理。
案件編號:WKCC3238/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