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于中港城男厕写煽动字句 兼职文员否认煽动罪 辩方争议警诫供词自愿性及准确性

更新时间:13:52 2026-04-16 HKT
发布时间:13:52 2026-04-16 HKT

18岁暑期兼职文员涉嫌于去年7月,三度在中港城男厕墙上写煽动字句。他早前承认3项摧毁或损坏财产罪,但否认煽动罪,案件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开审,由国安法指定法官、总裁判官苏惠德审理。辩方争议警诫录影会面自愿性和准确性,指警员曾威迫被告,及忽略被告明显不自然的举止,未有安排合适成人陪同。当日在场的警员否认曾向被告表示若不作招认,会面对更严重的罪行;或与被告说要提及憎恨政府,法官会认为他有悔意。

被告梁佳乐,报称暑期兼职文员,否认1项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承认3项摧毁或损坏财产罪。

辩方指被告患自闭及解离症难以理解复杂问题

承认事实指,香港自2019年6月起爆发反修例运动,而「光时」口号常被使用,带有香港独立、分裂国家的意思。案发男厕位于尖沙咀中港城3座11楼,进入方式只能透过输入6位密码及该层租户持有的门卡进入。被告于案发时间在11楼工作,他于2025年7月21日被拘捕。

辩方大律师何同殷于庭上读出反对接纳警诫录影会面理由,指被告当时仅18岁,警方未有安排合适成人陪伴便录取口供。被告患有自闭症及解离症,缺乏眼神接触及行为僵硬,在录取口供期间多次可见他面部抽搐。然而警员明显忽略被告不自然的神态举止,继续在无家人及律师在场下进行。

辩方指出被告难以理解复杂的问题,他数次回答的内容显示他不理解问题。警员曾问被告知否自己的行为违法,被告称知道,但警员未有著他进一步解释,被告理解能力有限,以为只犯了涂鸦相关的法例。

指警方曾教被告要提憎恨政府亦未获告知权利

辩方另提出警员曾在拘捕时,向被告表示若不作招认,会面对更严重的罪行;以及与被告说要提及憎恨政府,法官会认为他有悔意。辩方强调被告从未获告知自己的权利,他在长时间的会面中未获合理膳食安排,以及未曾获准联络家人或律师等,被告供词自愿性及准确性存疑。

控方传召侦缉警员许正伟(音译),许于案发当日当值国安处,他到涉案中港城男厕调查,先检查厕格妥当后留守。许供称被告其后进入男厕第一厕格,他听到类似白板笔书写的「唧唧声」,被告离开第一格再到第五格如厕,许检查第一格发现被写上煽动字句。随后许的同袍截停并拘捕被告。

緽缉警员称会面录影期间与被告身处不同房中无交谈

许于盘问时指拘捕时未曾与被告说话,亦没有说出要被告承认写上字句,否则会被控更严重的罪名。许另否认在警署会面室外走廊向被告提及,要讲出憎恨政府以使法官觉得被告有悔意,许指当时他在监控室,而被告在会面室内,他无见到被告或与其交谈。

被告梁佳乐面对的煽动罪指,梁于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间(包括首尾两日)在香港,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即在九龙尖沙咀广东道33号中港城第3座11楼男厕墙上写上陈述和公开展示该等陈述,具意图引起中国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区的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对特区的宪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机关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煽惑任何人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中央就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或在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煽惑他人在特区作出暴力作为;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区法律或不服从根据特区法律发出的命令的作为。

苏官将认罪的3罪判刑押后至煽动罪审讯后处理,而因被告损坏而导致的1500元清洁费亦留待届时处理。

案件编号:WKCC3238/2025
法庭记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