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員教10歲子自瀆案 律政司上訴得直 終審庭指毋須證明被告犯案意圖獲取性滿足
發佈時間:11:32 2026-04-14 HKT
48歲前警員教導10歲兒子自瀆,不時給兒子播放色情片段,要求兒子一同自瀆。前警員受審後被陪審團裁定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4罪成,入獄4年。被告上訴定罪被駁回,律政司其後再上訴至終審法院以釐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的法律觀點。終審庭今宣判上訴得直,指罪行立法目的在保護兒童免受嚴重猥褻行為侵害,不論行為出於惡意、憤怒或意圖羞辱,故控方毋須證明被告犯案意圖獲取性滿足。
終院指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意圖獲取性滿足
上訴庭早前裁定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行所需的犯罪意圖,指控方舉證必須證明被告犯案意圖獲取性滿足,律政司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釐清。判詞今指條例中僅訂下兩類罪行,即作出條例受禁行為和煽惑他人作出條例受禁行為,繼而確立條例立法目的在保護16歲以下的兒童免受嚴重猥褻行為的侵害,此對罪行詮釋具有指導作用。
終審庭裁定此罪行需要控方證明被告意圖作出或煽惑他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然而條文並無任何跡象顯示控方需要進一步證明被告意圖透過相關行為獲取性滿足。判詞指因此將獲取性滿足這項額外的犯罪意圖隱含附加於條文之中,不符立法目的,因為條例有必要保護兒童,不論被告出於惡意、憤怒、意圖羞辱兒童,或可能是羞辱兒童的父母而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終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被告另因詐騙遮仔會、向小姨騙財等被定罪
前警員F.S.L.被控4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3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一共7罪,控罪指其在2016年及2018年,四度向兒童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三度煽惑兒童X向F.S.L.作出嚴重猥褻行為。陪審團以7:2大比數裁定2項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2項煽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成,其餘控罪罪脫。
被告2019年11月27日被警隊正式革職,被褫奪退休福利,現時已與妻子離婚。兒子X則自小患有隱藏式陰莖,另被診斷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適應障礙症。除本案外,被告曾三度向警察儲蓄互助社作虛假陳述、瞞報逾340萬元未償還銀行貸款,以及訛稱兒子肝臟生蟲向小姨騙財,涉款約107萬元,2023年再承認24項欺詐及1項盜竊罪,2案共囚68個月。被告2020年又無視女友5歲女兒被熱水燙傷,沒有求醫,2023年承認虐兒罪,判監28個月。
案件編號:FACC5/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