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员教10岁子自渎案 律政司上诉得直 终审庭指毋须证明被告犯案意图获取性满足

更新时间:11:32 2026-04-14 HKT
发布时间:11:32 2026-04-14 HKT

48岁前警员教导10岁儿子自渎,不时给儿子播放色情片段,要求儿子一同自渎。前警员受审后被陪审团裁定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等4罪成,入狱4年。被告上诉定罪被驳回,律政司其后再上诉至终审法院以厘清「向16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的法律观点。终审庭今宣判上诉得直,指罪行立法目的在保护儿童免受严重猥亵行为侵害,不论行为出于恶意、愤怒或意图羞辱,故控方毋须证明被告犯案意图获取性满足。

终院指控方毋须证明被告意图获取性满足

上诉庭早前裁定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行所需的犯罪意图,指控方举证必须证明被告犯案意图获取性满足,律政司其后上诉至终审法院要求厘清。判词今指条例中仅订下两类罪行,即作出条例受禁行为和煽惑他人作出条例受禁行为,继而确立条例立法目的在保护16岁以下的儿童免受严重猥亵行为的侵害,此对罪行诠释具有指导作用。

终审庭裁定此罪行需要控方证明被告意图作出或煽惑他人作出严重猥亵行为,然而条文并无任何迹象显示控方需要进一步证明被告意图透过相关行为获取性满足。判词指因此将获取性满足这项额外的犯罪意图隐含附加于条文之中,不符立法目的,因为条例有必要保护儿童,不论被告出于恶意、愤怒、意图羞辱儿童,或可能是羞辱儿童的父母而作出严重猥亵行为,终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

被告另因诈骗遮仔会、向小姨骗财等被定罪

前警员F.S.L.被控4项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及3项煽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严重猥亵行为罪一共7罪,控罪指其在2016年及2018年,四度向儿童X作出严重猥亵行为,三度煽惑儿童X向F.S.L.作出严重猥亵行为。陪审团以7:2大比数裁定2项向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及2项煽惑16岁以下儿童作出严重猥亵作为罪成,其余控罪罪脱。

被告2019年11月27日被警队正式革职,被褫夺退休福利,现时已与妻子离婚。儿子X则自小患有隐藏式阴茎,另被诊断患有自闭症谱系障碍及适应障碍症。除本案外,被告曾三度向警察储蓄互助社作虚假陈述、瞒报逾340万元未偿还银行贷款,以及讹称儿子肝脏生虫向小姨骗财,涉款约107万元,2023年再承认24项欺诈及1项盗窃罪,2案共囚68个月。被告2020年又无视女友5岁女儿被热水烫伤,没有求医,2023年承认虐儿罪,判监28个月。

案件编号:FACC5/2025
法庭记者:陈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