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外傭中介︱獲聘外傭接連甩底 港媽苦等5個月無人到任 公司按條款照袋$1.68萬服務費

更新時間:10:46 2026-04-14 HKT
發佈時間:10:46 2026-04-14 HKT

消委會外傭中介︱外傭聘請過程涉及各種手續,大部分消費者均會透過外傭中介公司處理。消費者委員會每年均接獲逾100宗有關外傭中介公司投訴,涉及外傭未能如期到任的替補安排、選定的外傭接連爽約、外傭的語文能力不符預期等。消委會敦促外傭中介公司,應加強與雙方溝通,包括全面了解準僱主的需要及外傭經驗和能力,以作出適切配對,並盡量核實外傭資料,做好把關角色。

消委會敦促外傭中介核實外傭資料 做好把關

有個案在A公司安排下,投訴人於2月初與1名在港外傭進行視像面試,並於翌日透過即時通訊軟件向A公司確認聘用該外傭,及繳付約16,500元服務費。然而到了2月中,A公司表示未能聯絡該外傭,導致雙方未能簽訂僱傭合約,投訴人隨即要求退款,惟A公司不置可否。4日後投訴人再次要求退款,A公司則引用合約條款指已列明外傭有可能悔約,因此不會退款,但可以提供替補人選,投訴人須於60日內選定。

個案一:3名替補外傭 1人不符要求 2人索更高薪酬

然而,3名替補人選中,1人不符合投訴人要求,另外2人則要求比原先悔約的外傭更高薪酬,投訴人認為不公平,因為由接觸A公司開始直至確認聘請外傭,皆透過即時通訊軟件進行,過程中從未簽署合約,直至被拒絕退款後,查閱A公司在她確認聘請第一位外傭前傳送的交易文件,才發現外傭爽約公司毋須退款的條款。投訴人認為外傭的替補條款限制消費者的自由度和議價能力,遂向消委會求助,要求全數退回服務費。

消委會關注退款條款對消費者是否公平

A公司回覆指,在投訴人確認聘用外傭前,已向她發送服務合約及列明退款和更換外傭條款文件。由於投訴人及後同意交易並轉帳付款,合約即告生效,而其情況並不符合退款條件。消委會調停時關注有關退款條款對消費者是否公平,及銷售過程中A公司有否讓投訴人充分理解並同意相關合約條款,促請A公司再次考慮。經多次商議後,A公司最終同意全數退款,個案得以解決。

個案二:兩名外傭接連爽約 港媽苦等5個月仍未成功聘用

另一個案是投訴人羅小姐於7月透過B公司選定外傭後,便繳交14,800元服務費。該外傭原定10月中到港就職,惟及至10月初,B公司表示外傭失聯,建議投訴人更換另一名外傭,並指由於新外傭來自另一國家,需要額外收取2,000元手續費,投訴人同意並付費。第二次聘用過程中,雙方主要透過即時通訊軟件溝通,B公司沒提供另一份合約予投訴人簽署確認。及至12月中,新外傭原定來港上任,惟同樣爽約,令羅小姐頓失方寸。她表示家庭急需外傭協助,照顧有特殊需要的兒子,惟等候5個月仍未成功聘用,遂向B公司提出退款要求卻遭拒,於是向消委會求助。

B公司指合約條款列明如外傭爽約可安排免費更換,但不設退款。然而,投訴人表示B公司安排的外傭已兩度爽約,對其服務失去信心,消委會遂再次與B公司調停,促請其考慮投訴人體驗,重新審視個案。最終B公司同意向投訴人退回一半服務費,投訴人亦接受此安排,個案得以順利解決。

個案三:外傭英文面試期間有人「通水」 入職後揭英文貨不對辦

第三個個案為投訴人於C公司安排下,透過即時通訊軟件與一名身在外地的外傭進行英語面試。過程中,投訴人留意到外傭那邊不時有另一把聲音協助其回應,令投訴人對其英語能力感到擔憂。C公司職員解釋指外傭因怯場才需要他人陪同,投訴人再特意查詢外傭的英語水平,獲職員確認其英語能力沒有問題,足夠應付日常溝通,投訴人遂同意聘用該外傭,並支付約14,000元費用。然而外傭履職後,投訴人發現雙方溝通困難,外傭未能理解簡單英語,難以明白工作指示。其後,投訴人多次嘗試聯絡C公司反映問題及要求跟進均未獲回覆,遂向消委會求助,希望C公司可以無條件更換一名能夠以英語溝通的外傭。

C公司回覆指,在招聘過程中已安排面試,讓投訴人了解外傭的語文能力,但理解其英語能力與投訴人期望有落差,因此可安排免費更換一次外傭。投訴人其後通知消委會,指已在C公司的安排下與另一名外傭進行面試並會聘用,毋須繳交額外費用,個案得以成功解決。

消委會指,萬一遇到外傭爽約等情況,中介公司應盡快通知消費者並提供適切協助。另一方面,由於部分中介公司的合約或會列明客戶付費即表示同意條款和安排,毋須再另行簽署合約,因此消費者不宜急於付款,應在交易前仔細閱讀服務協議或合約,了解退款政策及更換外傭等條款及細則,以保障自身權益。消委會將繼續密切留意行業發展,並適時向業界反映消費者的關注,推動業界提升服務質素。

記者:蔡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