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顛覆案 控方今回應指「非法手段」只針對支聯會主張違憲
發佈時間:13:21 2026-03-25 HKT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日前質疑被告案發時煽動他人使用違反內地刑法的手段修憲,辯方昨反駁指控方從未如此檢控或舉證。控方今早於西九龍法院回應時初指煽動行為須發生於香港內方能定罪,然而受煽惑者「不論效果喺邊度⋯⋯唔係侷限個效果喺香港」,後補充指「非法手段」只針對支聯會主張違憲,本案毋須處理國內刑法。
辯方:「非法手段」只涉港法律
案件由《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主審。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及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等代表;辯方由破產管理署委任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支聯會,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李卓人,鄒幸彤親自行事。
《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早前表示,顛覆國家政權罪中的罪行元素「非法手段」到底指本港非法手段還是內地非法手段,留待法律陳詞處理。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李卓人昨陳詞認為被告案發時煽動他人使用違反內地刑法的手段修憲一事,不應成為本案爭議,控方無論開案陳詞還是檢控文件中,都未曾提出被告用違反內地刑法作為非法手段。
沈士文續指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當中的「非法手段」只涉及香港法律,沒有任何提示或字眼顯示涉及外國或內地刑法。再者,沈士文指即使2008年內地有人因推動《零八憲章》修憲運動,被定罪判監11年,以定罪證明當時手段違法都好,控方也沒有舉證指2020年至2021年本案案發期間,內地刑法情況如何,以引支持修憲違反內地刑法。
控方指「非法手段」只針對支聯會主張違憲行為
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今回應時初指煽動行為須發生於香港內方能定罪,然而受煽惑者「不論效果喺邊度⋯⋯唔係侷限個效果喺香港」。李官指如此或會衍生出法律爭議需要處理,舉例指支聯會晚會內有內地居民受鼓勵,返回內地後犯罪違憲以推翻破壞中國根本制度,問及如此可屬控方案情之內。
沈士文堅稱受煽惑的非法行為必須依據香港法律,控方如將顛覆罪演繹得如此廣闊,「非法手段」元素或需包含全世界所有地方法律。黎嘉誼其後補充指煽動行為須發生於香港內方能定罪,然而受煽惑者多為香港人,控方如今指控支聯會主張違憲,「非法手段」只針對違憲行為,本案毋須處理國內刑法。沈士文認為如此則已解決了爭議。鄒幸彤投訴指早於開審前便已提出控罪詳情不清不楚,要求控方進一步澄清。
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何俊仁開審前認罪。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