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度性侵12歲女童後被捕 有前科建築工軟硬兼施要求女方自認誣告不果 認9罪判監5年9個月

更新時間:13:33 2026-03-24 HKT
發佈時間:13:33 2026-03-24 HKT

29歲建築工人3年前在交友App「探探」認識年僅12歲女童後,半年內8度性侵女童,包括非禮、口交、性交及肛交等。女童向學校社工透露事件後報警處理,他則多次聯絡女童要求她在認人程序中不要指認他,又指示她在出庭作供只需回答「不知道」或「不記得」,甚至要求她自認誣告他。他今於高等法院承認非禮、非法性交及妨害司法公正等9罪,法官譚耀豪指,被告有同類案底,與事主年齡相差15年,半年內5次見面已8度性侵女童,對女童造成嚴重心理影響,最終就9罪合共判囚5年9個月。

指插女童私處並在性交期間拍片

男被告唐鳴在高等法院承認9罪,包括猥褻侵犯罪、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與未滿21歲女子非法肛交罪、2項與未滿13歲女子非法性交罪、2項與未滿16歲女子非法性交罪及妨害司法公正罪。

本案案情指,女事主X於2010年12月出生,案發時為約12至13歲的中二學生。被告唐鳴在2023年7月6日透過「探探」主動聯絡X,X在被告詢問下指自己13歲,被告傳訊息指X十分漂亮,又問她曾否有過性經驗,並要求X盡快與他見面。

被告居於觀塘雲漢邨漢松樓某室,案發期間曾租用九龍新蒲崗盛景工業大廈某室為工作室。2023年8月29日晚上約7時,X跟從被告指示前往其工作室,X因當日下雨而被淋濕衣服,被告遂自行脫褲並要求她換上。二人坐在沙發上蓋著毛毯時,被告在她耳邊說話並靠近她,企圖親吻X。被告其後脫去X的下身衣物,指插X私處約5分鐘,X說不,但被告不理,被告要求與她發生性行為,X再度拒絕。二人小睡片刻後被告送X乘地鐵回家。

2023年9月9日晚,被告再帶X到其工作室,被告走近X並親吻她,X依照被告要求為其口交,被告在她口中射精。被告其後擁抱她並要求她脫褲,要求X仰臥並叮囑X「小心痛」後,自行戴上安全套並使用潤滑劑下與X發生性行為。被告期間要求X換姿勢,X俯臥在床時感覺被告突然停下,抬頭見到被告似乎在拍攝影片。X要求被告刪除影片但被告拒絕,被告收起手機並繼續性交近30分鐘;X因此悶悶不樂。

將肛塞插入女方肛門其後再強行肛交

2023年11月5日晚,X再度到訪被告家,被告突然隔衣觸摸她的私處,戴上安全套並使用潤滑劑下,與她性交約5至10分鐘,但性交期間被告將肛塞插入X肛門,X感到疼痛並不斷尖叫,但被告只叫她放鬆並繼續把肛塞留在X體內,另把震動器放在X的私處數秒並繼續性交。被告曾取出肛塞並詢問X可否不戴安全套進行肛交,X表示不願意,但被告仍一意孤行,但在戴上安全套後進行肛交。由於X非常疼痛,故肛交僅持續不足一分鐘。

2023年12月26日下午,X再到被告工作室,被告與她性交約15至20分鐘。2024年1月20日晚上,被告送日本旅行紀念品給X,二人躺在充氣床上擁吻,X依照被告要求為其口交,被告其後戴上安全套並使用潤滑劑,與X性交約15至20分鐘。

2024年1月29日下午,X要求檢查被告手機,以確認他是否刪除了她懷疑他曾於2023年9月9日拍攝的影片。X檢查後確認被告手機內並無任何拍攝到二人性交的影片。被告曾向X說「我條命係你手上」,若X報警他便需入獄。

被告被捕警誡下稱與事主只牽手無身體接觸

同年1月31日,X因情緒激動而與學校社工會面,X稱她懷疑有人在她更衣時拍下不雅照片,社工懷疑X受性侵,再會面時得知X在網上認識被告後曾與被告5度性交。社工通知X的家人,2024年2月2日正式報警處理。

被告在2024年2月7日於住所被捕,警方在住所及工作室搜出3條束縛帶、1瓶潤滑劑、6個未使用的安全套及一張充氣床等。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他知道X只有13歲,但他聲稱二人之間並無任何身體接觸,二人只曾牽手。

保釋期間6度聯絡事主要求她自認誣告

被告被起訴後獲准保釋外出,他於2024年2月至4月期間6度聯絡X,X就向任何人透露事件一事表示抱歉,被告表明他需獨力照顧患癌父親,要求X與他通訊時開啟「閱後即焚」功能,亦曾致電X指她明明曾答應會保密,質問她為何告訴社工事件,更向X透露他有自殺念頭。

被告要求X在認人手續中不要認出他,並協助他避免入獄。被告稱他若不認罪便需進行審訊,X可能需要出庭作供,他要求當法官或律師問她問題時,她只需回答「不知道」或「不記得」,毋須多說。被告表示自己十分害怕,提醒X一定要幫他。兩人作角色扮演,被告扮律師或法官向X提問,與X練習如何回答如何認識被告等問題。

被告也要求X向法官表明她不想再繼續追究案件,他叮囑X或會因謊報案件並浪費司法資源而被判入女童院,但因X曾違背承諾向他人透露事件所以現時必須拯救他,又要求她不要害怕被送往女童院。被告其後建議X傳送一則對他有利的訊息,X拒絕並表示警方已告訴她這樣做屬於妨礙司法公正。

被告解釋指若X傳送該訊息,他便有可能毋須入獄,又聲稱未滿16歲者不會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也不會留下案底。被告其後構思一則看似X誣告他的訊息內容,最終他要求X向他傳送:「其實我⼀直都想同你講,我得唔到嘅嘢其他⼈都唔洗得到,但我依家想同你講對唔住,我唔應該誣衊你」。

事主將與被告聊天紀錄拍下再轉告社工

X錄影她與被告在Instagram消失訊息模式下的聊天紀錄,又告訴社工被告要求她在認人程序中不要指認他,並要求她傳送一則訊息,聲稱自己誣衊了被告,社工隨即通知警方。被告2024年6月27日涉嫌妨礙司法公正被捕後,承認他知道自己不得直接或間接聯絡X,但否認曾與X有任何通訊。

譚官判刑時引述指,中六畢業的男被告案發時27歲,曾有2次與未滿16歲女子非法性交的案底,當時被判感化令15個月。他需獨力照顧及養活74歲患癌父親,親撰求情信指他已深感後悔,希望X不會因涉案行為而受創。

譚官另指,被告半年內5次與X見面已8度性侵X,X事後須接受心理醫生的治療。譚官強調被告與事主之年齡相差15年,被告更有同類案底,屬重犯者,情節嚴重,故本案有必要施以具阻嚇性的刑罰,就涉及性侵8罪判囚4年4個月,就妨害司法公正罪判囚2年4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及分期執行,最終就9罪判囚5年9個月。

案件編號:HCCC407/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