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度性侵12岁女童后被捕 有前科建筑工软硬兼施要求女方自认诬告不果 认9罪判监5年9个月

更新时间:13:33 2026-03-24 HKT
发布时间:13:33 2026-03-24 HKT

29岁建筑工人3年前在交友App「探探」认识年仅12岁女童后,半年内8度性侵女童,包括非礼、口交、性交及肛交等。女童向学校社工透露事件后报警处理,他则多次联络女童要求她在认人程序中不要指认他,又指示她在出庭作供只需回答「不知道」或「不记得」,甚至要求她自认诬告他。他今于高等法院承认非礼、非法性交及妨害司法公正等9罪,法官谭耀豪指,被告有同类案底,与事主年龄相差15年,半年内5次见面已8度性侵女童,对女童造成严重心理影响,最终就9罪合共判囚5年9个月。

指插女童私处并在性交期间拍片

男被告唐鸣在高等法院承认9罪,包括猥亵侵犯罪、2项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与未满21岁女子非法肛交罪、2项与未满13岁女子非法性交罪、2项与未满16岁女子非法性交罪及妨害司法公正罪。

本案案情指,女事主X于2010年12月出生,案发时为约12至13岁的中二学生。被告唐鸣在2023年7月6日透过「探探」主动联络X,X在被告询问下指自己13岁,被告传讯息指X十分漂亮,又问她曾否有过性经验,并要求X尽快与他见面。

被告居于观塘云汉邨汉松楼某室,案发期间曾租用九龙新蒲岗盛景工业大厦某室为工作室。2023年8月29日晚上约7时,X跟从被告指示前往其工作室,X因当日下雨而被淋湿衣服,被告遂自行脱裤并要求她换上。二人坐在沙发上盖著毛毯时,被告在她耳边说话并靠近她,企图亲吻X。被告其后脱去X的下身衣物,指插X私处约5分钟,X说不,但被告不理,被告要求与她发生性行为,X再度拒绝。二人小睡片刻后被告送X乘地铁回家。

2023年9月9日晚,被告再带X到其工作室,被告走近X并亲吻她,X依照被告要求为其口交,被告在她口中射精。被告其后拥抱她并要求她脱裤,要求X仰卧并叮嘱X「小心痛」后,自行戴上安全套并使用润滑剂下与X发生性行为。被告期间要求X换姿势,X俯卧在床时感觉被告突然停下,抬头见到被告似乎在拍摄影片。X要求被告删除影片但被告拒绝,被告收起手机并继续性交近30分钟;X因此闷闷不乐。

将肛塞插入女方肛门其后再强行肛交

2023年11月5日晚,X再度到访被告家,被告突然隔衣触摸她的私处,戴上安全套并使用润滑剂下,与她性交约5至10分钟,但性交期间被告将肛塞插入X肛门,X感到疼痛并不断尖叫,但被告只叫她放松并继续把肛塞留在X体内,另把震动器放在X的私处数秒并继续性交。被告曾取出肛塞并询问X可否不戴安全套进行肛交,X表示不愿意,但被告仍一意孤行,但在戴上安全套后进行肛交。由于X非常疼痛,故肛交仅持续不足一分钟。

2023年12月26日下午,X再到被告工作室,被告与她性交约15至20分钟。2024年1月20日晚上,被告送日本旅行纪念品给X,二人躺在充气床上拥吻,X依照被告要求为其口交,被告其后戴上安全套并使用润滑剂,与X性交约15至20分钟。

2024年1月29日下午,X要求检查被告手机,以确认他是否删除了她怀疑他曾于2023年9月9日拍摄的影片。X检查后确认被告手机内并无任何拍摄到二人性交的影片。被告曾向X说「我条命系你手上」,若X报警他便需入狱。

被告被捕警诫下称与事主只牵手无身体接触

同年1月31日,X因情绪激动而与学校社工会面,X称她怀疑有人在她更衣时拍下不雅照片,社工怀疑X受性侵,再会面时得知X在网上认识被告后曾与被告5度性交。社工通知X的家人,2024年2月2日正式报警处理。

被告在2024年2月7日于住所被捕,警方在住所及工作室搜出3条束缚带、1瓶润滑剂、6个未使用的安全套及一张充气床等。被告在警诫下承认,他知道X只有13岁,但他声称二人之间并无任何身体接触,二人只曾牵手。

保释期间6度联络事主要求她自认诬告

被告被起诉后获准保释外出,他于2024年2月至4月期间6度联络X,X就向任何人透露事件一事表示抱歉,被告表明他需独力照顾患癌父亲,要求X与他通讯时开启「阅后即焚」功能,亦曾致电X指她明明曾答应会保密,质问她为何告诉社工事件,更向X透露他有自杀念头。

被告要求X在认人手续中不要认出他,并协助他避免入狱。被告称他若不认罪便需进行审讯,X可能需要出庭作供,他要求当法官或律师问她问题时,她只需回答「不知道」或「不记得」,毋须多说。被告表示自己十分害怕,提醒X一定要帮他。两人作角色扮演,被告扮律师或法官向X提问,与X练习如何回答如何认识被告等问题。

被告也要求X向法官表明她不想再继续追究案件,他叮嘱X或会因谎报案件并浪费司法资源而被判入女童院,但因X曾违背承诺向他人透露事件所以现时必须拯救他,又要求她不要害怕被送往女童院。被告其后建议X传送一则对他有利的讯息,X拒绝并表示警方已告诉她这样做属于妨碍司法公正。

被告解释指若X传送该讯息,他便有可能毋须入狱,又声称未满16岁者不会被裁定妨碍司法公正罪成,也不会留下案底。被告其后构思一则看似X诬告他的讯息内容,最终他要求X向他传送:「其实我⼀直都想同你讲,我得唔到嘅嘢其他⼈都唔洗得到,但我依家想同你讲对唔住,我唔应该诬蔑你」。

事主将与被告聊天纪录拍下再转告社工

X录影她与被告在Instagram消失讯息模式下的聊天纪录,又告诉社工被告要求她在认人程序中不要指认他,并要求她传送一则讯息,声称自己诬蔑了被告,社工随即通知警方。被告2024年6月27日涉嫌妨碍司法公正被捕后,承认他知道自己不得直接或间接联络X,但否认曾与X有任何通讯。

谭官判刑时引述指,中六毕业的男被告案发时27岁,曾有2次与未满16岁女子非法性交的案底,当时被判感化令15个月。他需独力照顾及养活74岁患癌父亲,亲撰求情信指他已深感后悔,希望X不会因涉案行为而受创。

谭官另指,被告半年内5次与X见面已8度性侵X,X事后须接受心理医生的治疗。谭官强调被告与事主之年龄相差15年,被告更有同类案底,属重犯者,情节严重,故本案有必要施以具阻吓性的刑罚,就涉及性侵8罪判囚4年4个月,就妨害司法公正罪判囚2年4个月,部分刑期同期及分期执行,最终就9罪判囚5年9个月。

案件编号:HCCC407/2025
法庭记者:刘晓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