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啞女陳美華爭公屋業權勝訴 獲判擁38%業權 女保安須為非法驅逐象徵式賠償2百元兼付訟費
發佈時間:16:48 2026-03-13 HKT
聾啞人士陳美華的父親離世前更改遺囑執行人為大廈女保安,該女保安其後佔用陳父的李鄭屋邨單位,更於2021年將陳美華逐出家門,陳美華遂入稟向女保安申索單位近4成業權和驅逐行為的賠償。案件去年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暫委法官劉勝欣今下判詞指,陳父在購買物業前曾向陳美華商討「夾錢、買樓」,及後訂立首份遺囑確認陳美華對購買物業有金錢貢獻,顯示陳美華可獲部分業權,而女保安更換物業的門鎖,其行為確實能被視為驅逐陳美華,終聲明陳美華擁有約38%的業權,女保安須支付2百元作非法驅逐的象徵式賠償,並須承擔訟費。
陳早年與父夾錢買樓 父死後被逐出門
原告為59歲陳美華,是死者陳國的親生女兒;被告為蕭榮娟,分別以死者陳國的唯一遺產執行人及個人身份被控。
劉官引述陳的供詞指,陳父在2002年曾向陳商討「夾錢、買樓」,陳遂出資10萬元用以購買物業,陳父在購入物業後立下首份遺囑,將該物業遺贈給陳及陳的許姓舅母共同持有。在2015年時,蕭則開始借故靠近年邁的陳父,並有異常親暱的行為舉動。在2017年時,蕭帶同陳父及陳到房委會辦公室簽署文件,陳事後才得知自己簽署了房委會刪除家庭成員戶籍申請書。陳父不久後去世,蕭在2018年自行對物業進行改裝,陳及後得知陳父訂立了第二份遺囑,由蕭成為遺囑執行人,蕭更在2021年將陳逐出家門。
劉官引述辯方質疑,陳沒有將支付10萬元買樓的事告知蕭。劉官認為,在蕭對陳而言只是外人,沒有將陳家事告知蕭實屬合理。劉官認為,陳在盤問下的口頭證供與她所述的案情及證人口供內容大致一致,更在盤問下道出更多在不知情下簽署除名申請書的詳情,故認為其證供合乎情理。
女保安與陳兄訂立「秘密協議」
劉官引述蕭的供詞指,蕭堅稱沒有參與過陳的除名申請,陳或陳父亦沒有將有關申請的文件副本交過給她。惟蕭卻能在本案披露這些相關的文件,當被問及是如何取得文件時,蕭只回應「唔記得」或「唔知道」。劉官直言,唯一可能性是蕭根本一直都擁有這些文件,只是在回避透露如何獲得文件,劉官質疑其證供的可信性。
劉官另提及,蕭在盤問下確認與陳的胞兄陳耀基,在陳父去世後訂立「秘密協議」,內容包括蕭須清還陳父欠下的10萬元、與陳同住至陳申請到公屋、須每月給予陳3500元生活費等,惟蕭在兩份證人陳述書中卻沒有提及過,更聲稱直到開審時才首次聽到有此協議,又「唔記得」給予事務律師指示,致令她作供時「唔記得」補充這方面的證詞。劉官直言,這不可能是蕭的一時大意粗疏,是「秘密協議」對蕭的案情不利,而故意隱瞞了協議的。劉官明言,蕭在本案有選擇性披露之嫌,對她有利的證據就全部披露,對她不利的就隻字不提,明顯不是可靠的證人。
女保安策劃並參與將陳除名及陳父另立遺囑
劉官就陳在物業中是否享有業權作分析,引述陳的銀行存摺簿顯示,在2002年確實有一筆10萬元的「轉賬提款」,與陳證供指陳父提出「10萬蚊、夾錢、買樓」的説法一致。辯方質疑,並不能證明該筆款項的收款方是誰。劉官認為,銀行存摺簿並非陳的唯一證據,陳父的首份遺囑及蕭與陳耀基的「秘密協議」均能證明陳的説法。
劉官直言,陳父在購入物業後立下首份遺囑,將該物業遺贈給陳及陳的許姓舅母共同持有,顯然是因為陳及許均有為購買物業提供的資金,她們因此擁有物業的實益業權,故許多年來一直沒有要求陳父還款。而「秘密協議」中的其中一項條款是,蕭須向許的丈夫支付10萬元,劉官認為此費用明顯是為了買斷許的業權。另有條款要求蕭要與陳同住至陳申請到公屋、須每月給予陳3500元生活費等,若非蕭知道陳有業權,又如何會同意這些要求。劉官直指,蕭在陳父過身前的數個月,不但策劃並參與陳的除名申請及陳父的另立遺囑,以成為事件的唯一受益人。
判詞提及,陳父訂立的首份遺囑確認陳對購買物業有金錢貢獻,顯示陳可獲部分業權,而女保安蕭榮娟更換物業的門鎖,其行為確實能被視為驅逐陳。法庭聲明陳擁有約38%的業權,蕭以信託方式為陳持有物業,蕭須支付2百元作非法驅逐的象徵式賠償,並須承擔訟費。
案件編號:DCCJ1098/2023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