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女陈美华争公屋业权胜诉 获判拥38%业权 女保安须为非法驱逐象征式赔偿2百元兼付讼费
发布时间:16:48 2026-03-13 HKT
聋哑人士陈美华的父亲离世前更改遗嘱执行人为大厦女保安,该女保安其后占用陈父的李郑屋邨单位,更于2021年将陈美华逐出家门,陈美华遂入禀向女保安申索单位近4成业权和驱逐行为的赔偿。案件去年在区域法院经审讯后,暂委法官刘胜欣今下判词指,陈父在购买物业前曾向陈美华商讨「夹钱、买楼」,及后订立首份遗嘱确认陈美华对购买物业有金钱贡献,显示陈美华可获部分业权,而女保安更换物业的门锁,其行为确实能被视为驱逐陈美华,终声明陈美华拥有约38%的业权,女保安须支付2百元作非法驱逐的象征式赔偿,并须承担讼费。
陈早年与父夹钱买楼 父死后被逐出门
原告为59岁陈美华,是死者陈国的亲生女儿;被告为萧荣娟,分别以死者陈国的唯一遗产执行人及个人身份被控。
刘官引述陈的供词指,陈父在2002年曾向陈商讨「夹钱、买楼」,陈遂出资10万元用以购买物业,陈父在购入物业后立下首份遗嘱,将该物业遗赠给陈及陈的许姓舅母共同持有。在2015年时,萧则开始借故靠近年迈的陈父,并有异常亲暱的行为举动。在2017年时,萧带同陈父及陈到房委会办公室签署文件,陈事后才得知自己签署了房委会删除家庭成员户籍申请书。陈父不久后去世,萧在2018年自行对物业进行改装,陈及后得知陈父订立了第二份遗嘱,由萧成为遗嘱执行人,萧更在2021年将陈逐出家门。
刘官引述辩方质疑,陈没有将支付10万元买楼的事告知萧。刘官认为,在萧对陈而言只是外人,没有将陈家事告知萧实属合理。刘官认为,陈在盘问下的口头证供与她所述的案情及证人口供内容大致一致,更在盘问下道出更多在不知情下签署除名申请书的详情,故认为其证供合乎情理。
女保安与陈兄订立「秘密协议」
刘官引述萧的供词指,萧坚称没有参与过陈的除名申请,陈或陈父亦没有将有关申请的文件副本交过给她。惟萧却能在本案披露这些相关的文件,当被问及是如何取得文件时,萧只回应「唔记得」或「唔知道」。刘官直言,唯一可能性是萧根本一直都拥有这些文件,只是在回避透露如何获得文件,刘官质疑其证供的可信性。
刘官另提及,萧在盘问下确认与陈的胞兄陈耀基,在陈父去世后订立「秘密协议」,内容包括萧须清还陈父欠下的10万元、与陈同住至陈申请到公屋、须每月给予陈3500元生活费等,惟萧在两份证人陈述书中却没有提及过,更声称直到开审时才首次听到有此协议,又「唔记得」给予事务律师指示,致令她作供时「唔记得」补充这方面的证词。刘官直言,这不可能是萧的一时大意粗疏,是「秘密协议」对萧的案情不利,而故意隐瞒了协议的。刘官明言,萧在本案有选择性披露之嫌,对她有利的证据就全部披露,对她不利的就只字不提,明显不是可靠的证人。
女保安策划并参与将陈除名及陈父另立遗嘱
刘官就陈在物业中是否享有业权作分析,引述陈的银行存折簿显示,在2002年确实有一笔10万元的「转账提款」,与陈证供指陈父提出「10万蚊、夹钱、买楼」的说法一致。辩方质疑,并不能证明该笔款项的收款方是谁。刘官认为,银行存折簿并非陈的唯一证据,陈父的首份遗嘱及萧与陈耀基的「秘密协议」均能证明陈的说法。
刘官直言,陈父在购入物业后立下首份遗嘱,将该物业遗赠给陈及陈的许姓舅母共同持有,显然是因为陈及许均有为购买物业提供的资金,她们因此拥有物业的实益业权,故许多年来一直没有要求陈父还款。而「秘密协议」中的其中一项条款是,萧须向许的丈夫支付10万元,刘官认为此费用明显是为了买断许的业权。另有条款要求萧要与陈同住至陈申请到公屋、须每月给予陈3500元生活费等,若非萧知道陈有业权,又如何会同意这些要求。刘官直指,萧在陈父过身前的数个月,不但策划并参与陈的除名申请及陈父的另立遗嘱,以成为事件的唯一受益人。
判词提及,陈父订立的首份遗嘱确认陈对购买物业有金钱贡献,显示陈可获部分业权,而女保安萧荣娟更换物业的门锁,其行为确实能被视为驱逐陈。法庭声明陈拥有约38%的业权,萧以信托方式为陈持有物业,萧须支付2百元作非法驱逐的象征式赔偿,并须承担讼费。
案件编号:DCCJ1098/2023
法庭记者:黄巧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