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白衣人案3男上訴刑期遭駁回 判詞指被告叫人「唔好再挑釁」並非調停 更像威嚇
發佈時間:17:15 2026-03-11 HKT
元朗西鐵站721白衣人襲擊事件,3名男子承認暴動及傷人等罪、判監4年8個月至5年3個月不等。3男不服刑罰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早前被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楊家雄駁回,法官今頒下裁決理由書,指即使其中一名上訴人曾叫車廂內的人「唔好再挑釁」,亦非真的在調停。考慮到當時白衣人全面掌控局面,「唔好再挑釁」更像是威嚇對方,暗指「否則後果自負」。
「唔好再挑釁」實暗指「否則後果自負」
上訴人39歲吳偉德、29歲王浩昇及44歲鄭文傑,承認在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吳及王另承認1項串謀傷人罪,鄭亦涉串謀傷人罪則獲存檔法庭。吳被判監禁4年8月,王及鄭則被判囚5年3月。
上訴庭今午頒下判詞,引述吳一方提出上訴時指吳曾向其他白衣人揮手示意後退,及向車廂內的人搖頭和說「唔好再挑釁」,吳一方認為原審判官判刑時,錯誤拒絕接納吳曾擔當調停者的角色及沒有就此給予減刑。
判詞指,本案明顯是要「教訓」對方的集體襲擊事件,而吳當晚帶著武器在閘口打人,持續參與其中,直到現身於車廂門口,即使吳真的曾短暫堵住車門、不讓白衣人進入,及叫車廂的人「唔好再挑釁」,亦非真正意義上的調停。當晚黑衣人已經再無退路,而白衣人則全面掌控局面。法官認為「唔好再挑釁」在當時更像是威嚇,暗指「否則後果自負」。
承認揮動藤條最少也是協助或鼓勵其他白衣人行為
王上訴時,指其犯案行為明顯沒有其他同案被告嚴重;惟法官指出,暴動案量刑須考慮整體嚴重程度,而王當晚手持藤條,從非付費區一直跑到月台及向列車投擲物件,逗留至列車駛走才與同伙離開,其罪責與其他被告並無分別。
鄭一方則指,鄭所涉的串謀傷人罪獲存檔法庭,原審法官考慮判刑時,鄭的罪責應小於其他被告。判詞則解釋,控方雖然同意將該控罪存檔,但鄭亦承認揮動藤條、與其他人一起衝向黑衣人,鄭最少也是「促成、協助或鼓勵」其他白衣人的行為,原審法官採用一致的量刑起點也是無可厚非。
案件編號:CACC27/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