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白衣人案3男上诉刑期遭驳回 判词指被告叫人「唔好再挑衅」并非调停 更像威吓
发布时间:17:15 2026-03-11 HKT
元朗西铁站721白衣人袭击事件,3名男子承认暴动及伤人等罪、判监4年8个月至5年3个月不等。3男不服刑罚向高等法院申请上诉,早前被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及法官杨家雄驳回,法官今颁下裁决理由书,指即使其中一名上诉人曾叫车厢内的人「唔好再挑衅」,亦非真的在调停。考虑到当时白衣人全面掌控局面,「唔好再挑衅」更像是威吓对方,暗指「否则后果自负」。
「唔好再挑衅」实暗指「否则后果自负」
上诉人39岁吴伟德、29岁王浩升及44岁郑文杰,承认在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吴及王另承认1项串谋伤人罪,郑亦涉串谋伤人罪则获存档法庭。吴被判监禁4年8月,王及郑则被判囚5年3月。
上诉庭今午颁下判词,引述吴一方提出上诉时指吴曾向其他白衣人挥手示意后退,及向车厢内的人摇头和说「唔好再挑衅」,吴一方认为原审判官判刑时,错误拒绝接纳吴曾担当调停者的角色及没有就此给予减刑。
判词指,本案明显是要「教训」对方的集体袭击事件,而吴当晚带著武器在闸口打人,持续参与其中,直到现身于车厢门口,即使吴真的曾短暂堵住车门、不让白衣人进入,及叫车厢的人「唔好再挑衅」,亦非真正意义上的调停。当晚黑衣人已经再无退路,而白衣人则全面掌控局面。法官认为「唔好再挑衅」在当时更像是威吓,暗指「否则后果自负」。
承认挥动藤条最少也是协助或鼓励其他白衣人行为
王上诉时,指其犯案行为明显没有其他同案被告严重;惟法官指出,暴动案量刑须考虑整体严重程度,而王当晚手持藤条,从非付费区一直跑到月台及向列车投掷物件,逗留至列车驶走才与同伙离开,其罪责与其他被告并无分别。
郑一方则指,郑所涉的串谋伤人罪获存档法庭,原审法官考虑判刑时,郑的罪责应小于其他被告。判词则解释,控方虽然同意将该控罪存档,但郑亦承认挥动藤条、与其他人一起冲向黑衣人,郑最少也是「促成、协助或鼓励」其他白衣人的行为,原审法官采用一致的量刑起点也是无可厚非。
案件编号:CACC27/2025
法庭记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