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判囚20年放棄上訴 律政司:不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

更新時間:12:21 2026-03-11 HKT
發佈時間:12:21 2026-03-11 HKT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六名高層等共十二被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三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黎智英的法律團隊早前向《星島》確認,黎智英不會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政府發言人回覆《星島》指,所有被定罪的被告均享有依法提出上訴的權利,強調本案定罪和判刑的考量有理有節,由於本案有部分被告已就刑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律政司不會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

涉案行為屬「罪行重大」

法官判刑時強調涉案行為屬「罪行重大」, 強調必須判處長期監禁以彰顯阻嚇作用;最終接納黎智英高齡、健康欠佳及長期單獨囚禁等,的確令其獄中生活較其他囚犯艱難,遂酌情扣減刑期1個月及1年,即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須囚22個月、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須囚17年,綜合三罪後判處總刑期為監禁20年。

政府發言人今回覆《星島》指,香港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香港國安法》第5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條明確訂明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所有被告均嚴格按照香港適用法律(包括《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並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接受公平審訊。

部分被告已提上訴

政府發言人表明所有被定罪的被告均享有依法提出上訴的權利,而就黎智英涉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法庭經過長達156日的公開聆訊,審視了多達2220項證物、超過8萬頁文件、4位控方證人的證詞、黎智英的證供及其他辯方證據,以及各方呈交總共超過1000頁的書面陳詞,這些都是黎智英和其他被告經過公平審訊後才被裁定有罪的證明。法庭公開的裁決理由及判刑理由已鉅細無遺地說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就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定罪和判刑的考量,有理有節。

本案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並同樣被判囚10年的《蘋果日報》英文版前執行總編輯暨前社論主筆馮偉光( 筆名盧峯)及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各被判入獄10年,兩人早前均向高等法院提出刑罰上訴。律政司故此表示由於有部分被告已就刑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律政司不會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

案件編號:HCCC51/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