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顛覆案 控方指控被告違中國憲法構成非法手段 控辯雙方今爭議如何應用詮釋中國憲法
發佈時間:14:31 2026-03-10 HKT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於開審前認罪。控方現已舉證完畢,鄒幸彤今早(10日)於西九龍法院中段陳詞,認為作為外地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法庭詮釋中國憲法內容時必須由專家解釋,完全不能單從字面理解。控方主張法庭可從字面理解,同時呈上補充說明供法庭參考,法官李運騰質疑控方自相矛盾,而且若法庭無權自行詮釋,故也不應該參考。
案件由《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主審。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及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等代表;辯方由破產管理署委任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支聯會,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李卓人,鄒幸彤親自行事。
鄒幸彤今陳詞指中國憲法在香港地位此一問題可分成3部份,說明從廣義而言,中國憲法構成香港法律體制一部份,為香港憲制基礎等,然而不能在香港直接實施,法庭理解中國憲法內容時需要專家解釋。


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支聯會陳詞,認同沈士文指香港法庭如裁斷時牽涉中國憲法條文,則只能從條文字面理解,假如無法從字面理解,則須傳召中國法律專家解釋。
控方陳詞指中國憲法屬中國最高法律,屬香港法律體制一部份,但不可能屬於《基本法》第18條中所指的全國性法律,綜觀整部《基本法》,當中條文若指中國憲法的話會明確提及,不可能採用含糊字眼如「全國性法律」援引。至於中國憲法的應用依據則明顯是《香港國安法》條文融合了中國憲法做介面。黎嘉誼反駁鄒幸彤指被告不是因為違反中國憲法而被控,而是因為違反《香港國安法》而被控。
黎嘉誼續指控方舉證主要依賴中國憲法序言及第1條,而條文清晰易明,毋須專家解釋。至於詮釋方式,黎嘉誼認為考慮到詮釋權在人大常委,香港法庭可根據中國憲法條文字面去解釋,再視乎證據判斷。控方早前呈上2018年修憲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王晨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以及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喬石1998年報告來協助法庭詮釋中國憲法,李官今再三問到黎嘉誼其詮釋方式與沈士文可有分別,黎嘉誼終回答指沒有分別。
李官再問如條文一目了然,又何需參考上述說明及報告,而且若法庭無權自行詮釋超出字面意思,那也不應該參考任何補充說明,控方「唔可以自相矛盾㗎嘛係咪?」黎嘉誼回應指法庭不受阻礙,可同時參考。李官舉例反駁指「呢度寫住『阿媽係女人』,係咪重要問乜嘢係『女人』?你知呢個世代對乜嘢係女人有好多定義,噉我咪要摷」,然而「詮釋權唔喺我哋(香港法庭)度」。李官進一步指即使參考了補充說明,也可能會出現更多困惑,那又如何是好,亦憂慮做法有錯,追問控方基於何等原則要求法庭參考。
黎嘉誼再回應指補充說明純屬輔助性質,引述中國憲法序言及第1條全文,指條文清晰,序言以建國歷史說明,肯定中共領導核心原則;而第1條先表明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根本制度,再指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更禁止他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因此毋需專家協助。
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何俊仁開審前認罪。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