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男疑犯訛稱事主願收6萬元和解 男警被判囚16個月 官斥私自執法無視法律必須嚴懲
發佈時間:12:04 2026-03-10 HKT
29歲時任男警在2024年處理一宗強姦案時,律政司已建議警方不作起訴,惟男警卻向男疑犯訛稱「拆掂咗」案件,並索6萬元指16歲女事主願收錢和解。男警早前承認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今(10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16個月。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判刑指不論男警是否想為女事主取回公道,他的行為在律政司不起訴男疑犯後延長其心理壓力。男警是自以為是地私自執法,無視法律,損害公眾對警隊的期望。法庭必須嚴懲以顯示對公務人員私自執法的不滿,以及阻嚇其他有此想法的人,即時監禁乃唯一合適刑罰。
黃官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成長於基層家庭,與家人關係和睦,現為家中經濟支柱;他於2017年加入警隊,工作表現良好,屢獲讚揚。被告自知因衝動而以錯誤方式尋求正義,可惜為時已晚,他深感悔恨,明白監禁無可避免,衷心向警隊及公眾致歉,惟冀法庭寬大處理。黃官亦總結辯方求情,被告因一時不理智鑄成大錯,明白自己作為警察知法犯法。但其上司及親友求情信均指,被告犯案有違本性,望法庭念及他初犯、無案底,犯案時間短暫且無實際得益等,而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
黃官表示案情嚴重,被告明知律政司不作起訴,但仍向強姦案男疑犯X撒謊並索6萬元,被告要求在4月29日前支付,期間不斷催促X。黃官續指涉案金額不少,被告的行為是在延長X的心理壓力。
辯方力陳被告並非出於私心而犯案,惟黃官認為不論是否為女事主討回公道,被告自以為是地私自執法,完全無視法律,行為損害公眾對警隊的期望。因此法庭必須嚴懲以顯示對公務人員私自執法的不滿,以及阻嚇其他人,即時監禁乃唯一合適刑罰。黃官以監禁24個月為量刑點,另直斥被告今後無法再任警察是咎由自取,除認罪外無其他減刑因素,終判囚16個月。
被告吳偉峰,承認於2024年4月26日至28日期間,在香港身為擔任公職的人,即香港警隊警員,在警方調查的一宗強姦案件中,在無合理辯解或理據的情況下,刻意行為不當,向疑犯X謊稱受害人Y向X勒索港幣6萬元,以便Y作出不追究該案件,企圖誘導X向被告交出港幣6萬元。他另被控一項企圖欺詐罪,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案情指,被告案發時駐沙田重案組,他於2024年1月起負責調查一宗強姦案,該宗強姦案疑犯為19歲男子X,投訴人是16歲女子Y。2024年2月1日,警方在X未被拘捕的情況下與他進行警誡錄影會面。X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2024年3月,律政司指示警方進行進一步調查。同月26日,被告前往X的住所拍攝現場照片,及後被告單獨與X交談,並告訴X該宗強姦案的發展會對X不利,因為法庭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偏向相信女性投訴人的證供,並指X應該聘請律師及與家人商討。
同年4月25日,律政司建議警方不起訴X,警方亦獲指示取回強姦案的檔案,及向Y送遞信件以通知律政司決定。翌日,被告取回檔案及信件,並通知其主管高級督察尹家樂,尹則指示被告把信件交給Y。
自4月26日下午,被告開始透過WhatsApp聯絡X,聲稱已為X「拆掂咗」該強姦案,並訛稱Y向X索取6萬元,Y才不會再追究案件。被告又聲稱Y須在4月29日向律政司作出答覆,因此要求X立即支付6萬元,還叫X向家人尋求幫助以支付款項。X當晚把此事告知父親Z,2人於同月28日到田心警署報案,期間被告仍繼續聯絡X及催促X付款。被告其後被拘捕,亦在認人手續中被X認出。
案件編號:DCCC 1167/2024
法庭記者:雷璟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