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男疑犯讹称事主愿收6万元和解 男警被判囚16个月 官斥私自执法无视法律必须严惩

更新时间:12:04 2026-03-10 HKT
发布时间:12:04 2026-03-10 HKT

29岁时任男警在2024年处理一宗强奸案时,律政司已建议警方不作起诉,惟男警却向男疑犯讹称「拆掂咗」案件,并索6万元指16岁女事主愿收钱和解。男警早前承认一项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今(10日)于区域法院被判囚16个月。

区域法院暂委法官黄士翔判刑指不论男警是否想为女事主取回公道,他的行为在律政司不起诉男疑犯后延长其心理压力。男警是自以为是地私自执法,无视法律,损害公众对警队的期望。法庭必须严惩以显示对公务人员私自执法的不满,以及阻吓其他有此想法的人,即时监禁乃唯一合适刑罚。

黄官引述背景报告,指被告成长于基层家庭,与家人关系和睦,现为家中经济支柱;他于2017年加入警队,工作表现良好,屡获赞扬。被告自知因冲动而以错误方式寻求正义,可惜为时已晚,他深感悔恨,明白监禁无可避免,衷心向警队及公众致歉,惟冀法庭宽大处理。黄官亦总结辩方求情,被告因一时不理智铸成大错,明白自己作为警察知法犯法。但其上司及亲友求情信均指,被告犯案有违本性,望法庭念及他初犯、无案底,犯案时间短暂且无实际得益等,而考虑判处社会服务令。

黄官表示案情严重,被告明知律政司不作起诉,但仍向强奸案男疑犯X撒谎并索6万元,被告要求在4月29日前支付,期间不断催促X。黄官续指涉案金额不少,被告的行为是在延长X的心理压力。

辩方力陈被告并非出于私心而犯案,惟黄官认为不论是否为女事主讨回公道,被告自以为是地私自执法,完全无视法律,行为损害公众对警队的期望。因此法庭必须严惩以显示对公务人员私自执法的不满,以及阻吓其他人,即时监禁乃唯一合适刑罚。黄官以监禁24个月为量刑点,另直斥被告今后无法再任警察是咎由自取,除认罪外无其他减刑因素,终判囚16个月。

被告吴伟峰,承认于2024年4月26日至28日期间,在香港身为担任公职的人,即香港警队警员,在警方调查的一宗强奸案件中,在无合理辩解或理据的情况下,刻意行为不当,向疑犯X谎称受害人Y向X勒索港币6万元,以便Y作出不追究该案件,企图诱导X向被告交出港币6万元。他另被控一项企图欺诈罪,则获存档法庭、不予起诉。

案情指,被告案发时驻沙田重案组,他于2024年1月起负责调查一宗强奸案,该宗强奸案疑犯为19岁男子X,投诉人是16岁女子Y。2024年2月1日,警方在X未被拘捕的情况下与他进行警诫录影会面。X在警诫下保持缄默。

2024年3月,律政司指示警方进行进一步调查。同月26日,被告前往X的住所拍摄现场照片,及后被告单独与X交谈,并告诉X该宗强奸案的发展会对X不利,因为法庭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偏向相信女性投诉人的证供,并指X应该聘请律师及与家人商讨。

同年4月25日,律政司建议警方不起诉X,警方亦获指示取回强奸案的档案,及向Y送递信件以通知律政司决定。翌日,被告取回档案及信件,并通知其主管高级督察尹家乐,尹则指示被告把信件交给Y。

自4月26日下午,被告开始透过WhatsApp联络X,声称已为X「拆掂咗」该强奸案,并讹称Y向X索取6万元,Y才不会再追究案件。被告又声称Y须在4月29日向律政司作出答复,因此要求X立即支付6万元,还叫X向家人寻求帮助以支付款项。X当晚把此事告知父亲Z,2人于同月28日到田心警署报案,期间被告仍继续联络X及催促X付款。被告其后被拘捕,亦在认人手续中被X认出。

案件编号:DCCC 1167/2024
法庭记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