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Me醫美中心控袁海文誹謗 官裁定記者會內容部分虛假 象徵性賠一萬元
發佈時間:18:44 2026-03-09 HKT
從事醫學美容的「NuMe名人美學概念」,疫情期間指自己是醫療中心而非美容院,故一直照常營業;「香港美容監察」召集人、前民主黨區議員袁海文2020年在記者會稱NuMe為牟利完全不配合防疫政策,自稱為診所而非美容處所。NuMe指控袁海文的惡意不實言論構成誹謗,5年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袁海文就事件賠償及公開道歉等。經審訊後,暫委法官李樹旭今於高等法院裁定,NuMe應被視為「美容院」而非「診所」,違反防疫條例,惟袁海文開記者會前明知NuMe澄清其診所為合法醫療機構且未獲補貼,亦故意無視並作出誹謗言論誤導公眾,故裁定袁海文在記者會發放的内容屬部分虛假,須象徵性賠償1萬元予NuMe。
原告為名人醫學美學有限公司(下稱:NuMe);被告為前民主黨深水埗荔枝角中區議員、香港美容監察召集人袁海文。

信納袁海文開記者會為公眾利益
李官頒下判詞指,NuMe傳召旗下女西醫王翊馨(Dr. Wang I Sing Sandy)出庭作證,惟李官認為王的證供含糊不清及不盡不實。被告方在盤問時向王指出,NuMe提供多種注射療程,包括肉毒桿菌(Botox)及雙下巴溶脂針(Belkyra)等,一般人均會認為這些是「美容針」,用作修飾輪廓及雙下巴溶脂等,亦主要以美容用途作宣傳及招徠。王則回應,Botox其實具有醫療效用,而Belkyra可改善鼻鼾及睡眠窒息症,惟王對於Belkyra的功效在先前的3份證人供詞中均沒有提及。李官認為,這明顯是王事後為了證明NuMe合法地在特定期間持續經營診所而編造的,王顯然沒有實話實說,其供詞不可靠及前後矛盾;另外,王一直否認自己參與NuMe的運作,強調是由藍先生作決策,惟王卻從未向法庭透露王與藍是夫妻,李官認為王確實有參與NuMe的營運,故指其證詞缺乏可信度。
李官引述被告在盤問下指,承認在2020年12月18日召開涉案記者會公開點名批評指責NuMe,但旨在敦促店舖遵守防疫政策,並敦促政府對違反防疫條例的企業採取執法行動,純粹為公眾利益。被告更坦承「香港美容監察」是選舉的政治工具,惟指「2020年11月後,香港的政治環境已令我知道,我的政治前程及區議員生涯開始倒數」,故是次記者會的唯一目的是為了公眾健康。李官考慮到在特定時期新冠肺炎感染病例激增及疫情的嚴重性,確信被告召開記者會的主要目的是出於對公眾利益的真正關切,而不是為了自我宣傳或謀取政治利益。而被告已坦認隱瞞了NuMe曾兩次申請「防疫抗疫基金」補貼未獲批准,並承認如果NuMe提供的服務是出於美容目的,召開記者會會是為了暫停NuMe的營運。李官認為,當時香港正處於第四波新冠疫情,公共衞生是當時社會最重視的問題之一,儘管被告隱瞞部分事實,惟作為美容行業的慣常發言人,被告挺身而出敦促政府跟進問題是合情合理的,故信納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Botox等手術均為變美而進行
原告方爭議,NuMe申請「防疫抗疫基金」補貼未獲批准,證明它不被政府視為「美容院」,故不應受防疫條例限制。李官關注,須考慮案發時新冠疫情在香港的緊迫性和嚴重性,制定防疫條例是為了應對疫情,而從NuMe的網站廣告顯示,NuMe提供一系列美容療程,包括但不限於Belkyra及Botox等。儘管王供稱,Belkyra及Botox既可用於美容,也可用於醫療用途,因它們必須由註冊的醫療人員進行操作,治療使用的藥物亦屬藥劑條例下的註冊藥物,故理應被認為是「診所」,獲疫情期間營業的豁免權。惟根據報告顯示,Belkyra及Botox等治療均被視為美容手術,這些手術通常是為了變美而進行,並非用於治療疾病的手術不應被視為醫療手術。而根據防疫條例,政府並未對美容院給予疫情期間營業的豁免,終裁定NuMe是「美容院」而非「診所」,違反防疫條例。
李官裁決時提及,儘管NuMe確實應被定義為「美容院」,惟被告在記者會的内容亦非全部屬實,當中有兩項陳述屬虛假,包括「NuMe在限制期間不誠實地繼續營業,同時根據該計劃領取補貼」及「NuMe,包括醫生透過提供醫療注射等治療,可被罰款5萬港元罰款及6個月監禁」。李官引述構成誹謗的因素,包括被告明知其發布的言論不實或明知其行為魯莽,或被告的行為並非為了自身利益,而是為了損害原告的利益。李官認為,被告就首項虛假陳述有承認,在記者會前確實收到並閱讀了NuMe的澄清聲明,該聲明稱NuMe並未根據該計劃獲得補貼,顯示被告發表首項虛假陳述時存在魯莽行為。至於次項虛假陳述,被告表示「我覺得醫生都會有份」,卻沒有任何依據或證據表明這點,故裁定被告有兩項虛假陳述。

「原告利潤損失主要原因是疫情」
李官續指,被告應就兩項虛假陳述向原告賠償損失,原告聲稱利潤大幅下降及客戶數量減少,惟沒有提交任何證據來表明這些損失是虛假陳述發布所導致的直接結果,由於原告未能向法庭證明虛假陳述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因此原告僅獲象徵性賠償。另外,記者會是在新冠疫情期間舉行,香港的大多數企業,尤其是美容行業,都因政府實施的防疫措施而遭受巨大損失。李官認為,導致原告利潤和客戶損失的主要原因是疫情,及政府在特定時期內下令關閉美容院,故虛假陳述對原告的業務影響微乎其微。李官考慮虛假陳述的內容非常有限,對原告的影響可能微乎其微,及鑑於疫情的嚴峻形勢,1萬元的象徵性賠償金足以代表本案中的特殊損失。
案件編號:HCA 192/2021
法庭記者:黃巧兒

















